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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及学生资助申请流程
时间:2015/8/20 22:41:32 浏览次数:

一、高校研究生资助政策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主要是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博士生奖励标准为30000元/生·年;硕士生奖励标准为20000元/生·年。颁发教育部的国家级荣誉证书。
 
  2、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贵州省高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
 
  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表彰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研究生。我省高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生·年。
 
二、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
 
  1、国家奖学金:奖励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特别优秀学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奖励资助标准为5000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资助标准分一、二、三档,其中一档3500元/生·年,二档3000元/生·年,三档2500元/生·年。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5、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按国家规定,对我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6、高校“奖、勤、助、补、减”:高校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学生资助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生活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国家资助政策的重要补充。
 
  7、社会捐资助学: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贵州宏立城基金会、贵州省教育发展基金会、团省委青基会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可向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提供入学路费及生活费。高校接受社会捐助,可向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对口帮扶,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8、新生“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9、开通高校学生资助热线电话:我省每年7月1日至11月1日,开通高校学生资助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有关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咨询,热线电话:0851-6701466。
 
  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流程
 
  1、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可凭录取通知书、本人及家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解决学费和住宿费;
 
  2、新生在入学前,可以向社会慈善机构申请入学路费生活费补助;
 
  3、新生入学时,可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通过学校新生“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入学手续。
 
  4、新生入学以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申请国家助学金,作为学习生活费;
 
  5、新生入学以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6、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临时生活补助、特殊困难补助等;
 
  7、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
 
                                                                                                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