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校依据招生项目计划、运动员技术等级要求和运动队建设需求,分项目划定体育专项考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 (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为180分。对具备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考生,可在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称号的考生,可在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三)在达到我校文化和体育专项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按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计算考生录取综合分。具体公式:综合分=(文化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综合分计算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采用四舍五入计数保留法。 (四)对于达到我校文化和体育专项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我校依据上线考生填报的志愿梯次顺序,分项目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进行录取。优先录取一志愿,如未完成招生计划,再录取二志愿;同一项目综合分相同者,按体育专项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五)考生若已报名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志愿并被录取,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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