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核准,我省2007年起普通高校招生实行新的高考方案,现根据《广东省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普通高考改革方案》,结合我省招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考生报考和考试科目
第一条 考生按文科类(含外语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进行分类报考。报考文科类的考生不得兼报理科类,报考理科类的考生不得兼报文科类。报考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的考生可以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
第二条 文科类考生考试科目: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基础为必考科目,选考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考生考试科目组为“必考科目+选考科目”,其中选考科目可在考试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选考1-2门考试科目,组成1-2个考试科目组。即选考历史的考生,可再加选思想政治或地理,但思想政治和地理不能同时选考。
理科类考生考试科目: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基础为必考科目,选考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考生考试科目组为“必考科目+选考科目”,其中选考科目可在考试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选考1-2门考试科目,组成1-2个考试科目组。即选考化学的考生,可再加选物理或生物,但物理和生物不能同时选考。
体育类考生的考试科目:在文科类必考科目(即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基础)或理科类必考科目(即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基础)的基础上,选考体育术科。
音乐类考生的考试科目:在文科类必考科目(即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基础)或理科类必考科目(即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基础)的基础上,选考音乐术科。
美术类考生的考试科目:在文科类必考科目(即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基础)或理科类必考科目(即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基础)的基础上,选考美术术科。
第三条 报考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的考生兼报理科类或文科类专业时需选考理科类或文科类选考科目。
第二章 高校招生计划
第四条 普通高校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把招生计划分为文科类(含外语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含术科联考、单考)、美术类(含术科联考、单考)专业进行招生。理科类专业包括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专业,文科类专业包括哲学、文学(艺术类除外)、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法学、教育学等专业。各专业(含文理兼招专业)的招生计划需分列文科类、理科类计划进行招生。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上报的招生专业计划安排录取。
第三章 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
第五条 普通高校根据专业培养的需要,确定各专业考试科目组。原则上本科专业参照附录《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专业与选考科目对应表》中的选考科目要求任选一门科目,组成不同考试科目组。专科专业选考科目由高校确定。各专业考试科目的组合可为一组或多组,当考试科目组为多组时,各考试科目组之间为并列关系。
第六条 外语类专业必须加考英语口语,其他专业是否加考英语口语由高校根据专业培养需要确定。
第七条 体育类专业的专业选考科目为体育术科;艺术类专业的专业选考科目为音乐术科或美术术科。
第八条 普通高校应依照专业培养目标,科学、合理确定专业选考科目,如工学、理学类专业原则上指定物理、化学为专业选考科目。
第四章 考试安排和分数形式
第九条 1-3月考体育术科、音乐术科、美术术科,4月考英语口语,6月7日上午考语文,下午考外语,6月8日上午考数学(文科/理科),下午考文科基础/理科基础,6月9日上午考物理、历史、生物,下午考化学、思想政治、地理。
第十条 语文、文科数学、理科数学、外语、文科基础、理科基础、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等各科满分值为150分。
第十一条 体育术科、音乐术科总分各为100分,美术术科总分为250分。
第十二条 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各考试科目组的总分按各考试科目组的科目考试成绩累加合成。
第十三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总分按5科考试成绩合成,即每位考生的总分由“3+文科基础/理科基础+1门选考科目”组成。当考生选考科目为两门时,考生成绩分别按不同科目组分别合成两个总分。
第十四条 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考生文化课总分按4科考试成绩合成,每位考生的文化课总分由“3+文科基础”或“3+理科基础”组成。术科成绩用原始分呈现。
第十五条 英语口语成绩实行等级制,以A、B、C、D、E五个等级呈现。英语口语成绩满分为50分。考生考试成绩获得满分值85%以上的为A级(即获得42.5-50分),获得满分值75-84%的为B级(即获得37.5-42分),获得满分值60-74%的为C级(即获得30-37分),获得满分值45-59%的为D级(即获得22.5-29.5分),获得满分值44%以下的为E级(即获得22分以下)。
第五章 填报志愿
第十六条 考生根据自己的选考科目和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的要求分科类填报志愿。填报志愿时,考生选考科目必须与所报高校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一致。
第六章 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数线的确定: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计划,分别以5科总分按一定比例划定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十八条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分数线的确定: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计划,以文化科4科总分(不分文理科)和术科分数,按一定比例划定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十九条 英语口语成绩作为外语类及对外语有特殊要求专业的录取参考,由普通高校根据专业培养需要自主确定录取标准。
第二十条 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文科类、理科类招生计划,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结合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考生选考科目情况,按一定比例按志愿顺序,依照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第二十一条 省招生办公室根据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招生计划,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结合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考生选考科目情况,按一定比例按文化分总分或术科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术科统考的院校和专业,在文化总分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术科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首先在文化总分录取控制线上,按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计划数的60%的考生档案;其次,在术科分数线上,按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投计划数的40%的考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档案,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照学校已公布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录取原则和要求,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录取时,需认真参阅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并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校录取或退档依据之一。综合素质评价由省教育厅公布统一的评价要求,由中学组织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学生高中期间各科目学分获得情况,技术领域、艺术领域、体育与健康领域、综合实践活动的考核或表现情况、获奖情况等等。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以写实性文字表述方式,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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