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章程经天津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和招生政策审核。
第四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理工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060
五、校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校本部)
天津市红旗南路延长线(主校区)
天津市河西区宾馆南道5号(天津理工大学华信软件学院)
第五条天津理工大学是天津市市属重点大学,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
天津理工大学现有全日制本科在校生18000余人。学校现有52个本科专业和39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覆盖了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门类,形成了电子信息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制造与自动控制技术、环境科学与生物化工、现代物流与交通运输、经济与管理、文学艺术、数理科学等具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八大学科群。
学校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实力雄厚的师资队伍。在近千名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务者近50%;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者约占教师总数的56%。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六条我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招生办公室,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整个招生过程,确保我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我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08年面向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按照规定时间寄送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本科学费标准:艺术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8000-10000元,普通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3200-4000元,航海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1600元,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每生每年12000-15000元。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08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我校部分专业在天津理工大学校本部上学,一部分部分专业在天津理工大学主校区上学,软件工程专业在华信软件学院上学。
第十条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确定的并在本章程中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录取时将依据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按照考生的高考成绩分专业录取。即先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队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我校招生计划数量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即先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队,并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再看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该专业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尚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按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文艺、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
第十五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数学两科分数之和较高的考生和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等称号的考生。
第十六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中所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我校航海技术专业、轮机工程专业只招男生。
第十七条英语为我校各招生专业的第一外语语种(日语专业除外),其它外语小语种考生请慎重填报,我校英语、日语专业无口语测试。
第十八条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详见2008年天津理工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按照规定学校在接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录取审批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律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注册后,依据《天津理工大学学生管理条例》、《天津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艺术类考生入学后将进行专业复试,复查或复试不合格者将按上级和我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入学后,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学分制。
第二十二条天津理工大学设有覆盖面达近40%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天津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十四条我校十分重视教育对外开放,中外合作办学开展规范有序。已有中加合作办学的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以及中日合作办学的工业工程(物流管理)等三个专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计划正式招生。学校为符合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天津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凡中外合作办学的本科专业,将按教育成本收取学费(经天津市物价局批准)。咨询电话:022-23679954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我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一律废止,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整个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工作,统一由我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按照本章程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我校郑重声明: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个人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考生和家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我校招生咨询人员作任何不符合招生规定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天津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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