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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贵州省关于做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5/19 22:17:03 浏览次数: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招生办,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关于2021年继续做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1〕3号)精神和《贵州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防疫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1年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类型

  按照教育部统一安排,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分为三类: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

(一)国家专项计划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各省(市、区)所属重点高校及我省贵州大学将面向全省71个县(市、区、特区)(见附件)实施国家专项计划,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统一下达,并在贵州省2021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

(二)地方专项计划

  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医科大学、遵义医科大学、贵州中医药大学、贵州师范学院和贵州理工学院面向我省80个县(市、区、特区)(除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遵义市汇川区、红花岗区外)的农村区域,实施招收农村学生的地方专项计划。各高校具体招生计划数将在贵州省2021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

  (三)高校专项计划

  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将面向我省80个县(市、区、特区)(除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遵义市汇川区、红花岗区外)的农村区域,实施招收农村学生的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办法由各招生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

二、资格审查

  (一)报考条件


  1.国家专项计划报考条件为:(1)符合我省2021年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具有我省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当地连续三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2.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报考条件为:(1)符合我省2021年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三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农村区域可按照贵州省统计局2016年统计用区域代码及城乡划分代码确认;也可按2015年6月1日前,贵州省公安机关登记的农业户口为标准确认。

(二)审查程序

  1.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在2021年4月25日前,持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县级招生办办理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确认手续。县级招生办对考生报考资格审查确认后,将合格考生名单、资格审查表、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市(州)招生办;各市(州)招生办审查确认后,于2021年5月20日前将高校专项计划汇总名单报省招生监察办公室。

  2.报考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在2021年6月20日前,持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县级招生办办理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确认手续。县级招生办对考生报考资格审查确认后,将合格考生名单、资格审查表、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市(州)招生办;各市(州)招生办审查确认后,于2021年6月25日前将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汇总名单报省招生监察办公室。

  审查合格的考生名单由省招生监察办公室按规定进行公示。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高考报名系统、公安户籍系统和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进一步细化资格审查办法,建立教育、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准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和中学要严格执行专项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审核程序和工作流程,规范考生报名材料,确保考生招生信息、纸质档案、中学学籍系统信息一致,严防资格造假和违规录取。

三、录取工作

  (一)录取批次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工作均安排在本科一批开始前进行。

(二)招生政策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招生学校所在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执行。若同批次生源不足,将征集考生志愿,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可以根据缺额和生源情况,在同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四、优化服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各有关高校、中学要进一步加大专项计划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报刊、微信微博、专题讲座和咨询热线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咨询,为考生提供全面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指导。要深入解读专项计划报考条件、招生政策、招录程序,广泛宣传专项计划的招生优惠、经济资助等政策,努力让实施区域的广大考生充分知晓。加强考生志愿填报指导,鼓励实施区域符合条件的优秀考生积极报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要优化报名办法,合理安排资格审核程序,为考生提供更加简便、有效的报考服务。拟开展校考的高校要积极采取视频方式开展考核。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努力满足考生专业发展需求。通过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对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经济资助、加强学习辅导等措施,帮助专项生顺利完成学业。

  五、严明纪律

  (一)加大信息公开公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各有关高校、中学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教育、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工作办法,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认真核查考生户籍、学籍等信息,严防报考资格弄虚作假。通过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审核的考生姓名、性别、学籍学校、就读学校、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信息要分别在省、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网站、所在中学网站和班级公示。通过高校专项计划报名审核的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标准和录取结果等信息要分别在有关高校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

(二)从严查处违规行为

  各地和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和“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纪律。

  各地要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收专项计划招生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督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落实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要完善信访举报核查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信访举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于在专项计划招生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虚假个人信息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专项计划报名和录取资格,同时由省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