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为做好2018年区内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独招生)工作,确保此类招生公平、公正、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我区高职单独招生的主要工作流程为:编制招生计划→公布招生工作安排→考生高考报名→考生网上填报报考院校→院校下载报考考生信息→领取《准考证》→组织考试→院校上报考生成绩→公示考生成绩→确定录取结果→上传录取结果→网上公示录取名单。
二、编制招生计划
1.开展单独招生的高职院校,要在本校拟安排的本年度招生规模内,统筹安排统招、高职对口招生、三二转段和单独招生等各种考试招生形式的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各高职院校应于12月5日前通过网络将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的单独招生计划上载至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同时应将本校单独招生计划纸质审批表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留存备查。
2.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院校方可开展高职单独招生。首次开展单独招生的院校,2018年单独招生计划数控制在本校上年度招生计划规模的30%以内;已经开展单独招生的院校,2018年单独招生计划数控制在本校上年度招生计划规模的50%以内。
3.单独招生结束后,相关高校负责通过教育部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按照单独招生实际录取人数、科类、考生报考类别等编制2018年单独招生计划,以便完成录取、数据上传和新生学籍注册等后续工作。
三、公布招生工作安排
12月5日前,各高职院校须将本校高职单独招生工作安排报送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考生填报院校前,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公布各高职院校的高职单独招生工作安排。
单独招生工作安排应包含招生对象及条件、领取准考证时间和地点、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科目、考试范围、录取排序办法及其他要求等内容。
四、考生网上填报报考院校
1.所有参加高职单独招生的考生,均须按要求在12月1日至12日完成报名、在12月20日至26日完成网上填报报考院校。考生只可填报1所院校志愿和3个专业志愿,同时要选择是否服从普通专业调剂和高收费专业(学费标准不低于1万元的专业)调剂。
对于未完成单独招生计划的高校,2018年3月1日前,公布剩余招生计划;2018年3月1日-5日,再次网上征集考生志愿。未完成计划的高校,原则上不得再追加高职单独招生规模参加征集志愿。
2.填报院校时首先要选择报考类别,报考类别的选择应符合如下兼报志愿规定:
(1)报考蒙授艺术的考生可兼报汉授艺术专业志愿;报考蒙授体育的考生可以兼报汉授体育志愿。
(2)报考蒙授艺术(文)、蒙授体育(文)的考生可以兼报蒙授文科或普通文科志愿;报考蒙授艺术(理)、蒙授体育(理)的考生可以兼报蒙授理科或普通理科志愿。
(3)报考汉授艺术(文)、汉授体育(文)的考生可以兼报普通文科志愿;报考汉授艺术(理)、汉授体育(理)的考生可以兼报普通理科志愿。
(4)美术类、音乐类、编导类考生可兼报其他艺术类招生专业;音乐类、美术类、编导类考生不可互相兼报;报考其他艺术类考生不可兼报美术类、音乐类、编导类招生专业。
(5)报考蒙授文科的考生,可以兼报普通文科志愿。
(6)报考蒙授理科的考生,可以兼报普通理科志愿。
(7)除上述可兼报的专业类别外高职对口招生其它各科类之间不能互相兼报,亦不得兼报非高职对口招生科类的专业。
3.填报院校结束后,各高职院校可下载本校报考考生信息。
4.完成填报院校的考生,应按报考院校的要求领取准考证。
五、考生成绩和录取结果上报
各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各科目考试及相关环节考核(含面试、技能考核等)时间应符合如下要求:首次填报志愿的考生,不得晚于2018年1月15日;征集志愿的考生,不得晚于2018年3月31日。考试科目单科满分、相关环节考核最终成绩和所有科目(项目)累加总分应符合如下规定:单科(单项)不超过300分,总分不超过750分。各高职院校应于本校全部科目(项目)考试结束后7日内,通过网络平台将单独招生考生成绩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区内高职院校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必须有相应的考试成绩,未报满的高校或专业也要进行相关的考试和考核。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分科类、分专业等公示所有参加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成绩。按照相关规定,各高职院校的考生答卷和相关考试记录的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1年。
各高职院校应按照对外公布的单独招生录取规则等相关录取文件精神确定本校拟录取名单,并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公示。各高职院校拟录取名单上传至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时间安排为:首次填报志愿的考生,不晚于2018年1月25日;征集志愿的考生,不晚于2018年4月20日。
六、录取名单自治区统一公示
所有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的拟录取考生均须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予以统一公示,公示信息包括姓名、考生号、考试成绩、录取专业等。
七、相关工作要求
1.各高职院校要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规范组织单独考试招生的宣传、命题、组考、评卷、成绩公布及录取等工作。
2.各高职院校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禁未通过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违规录取考生;严禁录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考生,严禁以不正当方式委托、雇用学校教师、在校大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招生工作;严禁通过提前发放录取通知书、提前组织学生到校报到注册、承诺不考试即可入学、虚假招生宣传等违规方式招收学生;严禁通过凭空编造考试成绩、伪造考生答卷或考试记录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招收学生。因高职院校违规招生带来的遗留问题由相关院校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各高职院校成绩上报后,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随机抽查相关院校的考生原始答卷和考试记录,一经发现问题,将严格按照招生违规行为的相关处理规定对相关院校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3.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要加强对考生的指导,充分尊重考生本人的意愿。严禁学校教师包办学生报考手续,严禁学校教师有偿为院校组织生源,严禁误导或错误指导考生填报志愿。有关学校或学校教师以及其他人员参与违规招生的,一经查实,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4.考生在单独考试招生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处理。
八、其他
1.招生宣传、命题、组考、评卷、公布成绩、划线、录取、接待考生来信来访等其他未尽事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和本校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2.已被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3.经教育部批准在我区开展高职单独招生的区外高职院校,原则上应使用报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不再组织相关考试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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