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灯榜志愿 > 资讯 > 安徽
安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通知
时间:2017/9/15 22:39:13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际,本着加强管理、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服务考生的原则,现就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暂行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65号)的相关规定,户籍、学籍均在我省的考生,可自行选择在户籍地报考或在学籍地报考;具有我省户籍在外省就读的考生,可回户籍地参加高考;不具有我省户籍的随迁子女,在我省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并有相应学习经历,可在学籍地参加高考。高中阶段学籍须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时间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自2018年起,各年度所有类型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及考生资格审查工作须于上年年底前完成。

  201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对口招生报名不再另分时段进行。所有参加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的考生必须在统一时段参加报名,包括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体育类、保送生(含优秀运动员保送)、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招生、残疾考生单独招生、职教师资班、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应用型本科对口招生、退役士兵等。

  普通上报名时段为:2017年10月11至20日为应届毕业生报名时间,2017年10月23至25日为非应届考生报名时间。

  所有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报名的同时进行艺术类专业统考报名、缴费。缴费时间截止2017年10月30日。缴费完成后方可取得艺术类专业课考试资格(实行银行缴费,具体详询报名点)。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含创新班)于2017年10月26日至27日履行报名手续。东南大学少年班、西安交通大学少年班办理报名手续时间另行通知。

  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完成高考报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三、报名办法

  (一)符合报名条件,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原则上在其常住户籍所在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二)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中学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花名册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非应届高中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市、县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各报名点须严格审查考生届别并分应、历届逐一登记造册备查(表样见附件2)。

  经省教育厅批准跨市招收的普通高级中学应届毕业生和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跨市招收并在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具有学籍的民办中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由学生本人申请,由就读中学向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各市范围内县(市、区)与县之间借读考生的报名办法,由各市招生考试机构确定。

  (三)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要求,各地要加强高考报名数据与学籍数据对比,严格审核考生学籍及其实际就读情况。

  考生报名时须交验户口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生证等相关材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还须提供家长稳定就业、稳定住所和社保缴纳等情况证明,历届高中毕业生还须持高中毕业证书,退役士兵还须持省民政部门出具的《安徽省退役士兵安置方式证明》。

  考生报名时须仔细阅读并签署《安徽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见附件4),交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留存,并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费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9〕60号)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等。

  (四)艺术、体育类考生文化考试报名办法与文理科相同,体育专业课全省统一考试报名时间另文通知。选报艺术、体育类考生可参加文化课考试和相应专业课考试,填报志愿时可以兼报文史或理工类;选报文史或理工类考生不能参加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课考试,填报志愿时也不能兼报艺术或体育类。

  中职毕业学生既可以选报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体育类文化课考试和相应专业课考试,也可以参加对口招生相关考试。

  (五)残疾考生参加高考合理便利申请办法另行公布。

  《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网上报名操作规范》另行印发。

四、高考政策加分及优先录取申报

  2018年高考政策加分及优先录取资格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考生须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报名点申报高考加分,逾期不予受理。申报高考政策加分的考生还须签订《2018年安徽省普通高考政策加分申报及诚信承诺书》(见附件3)。

  (一)高考政策加分项目

  按照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委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科协《关于印发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办〔2015〕22号,以下简称“《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2018年我省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如下:

  1.全国性加分项目4项。即烈士子女(10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10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20分)。

  2.地方性加分项目2项。即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5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我省享受高考政策加分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名单详见《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5分)。

  3.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在高中阶段办理休学手续后复学的应届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取得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各加分项目具体要求详见《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仍具有加分资格,加分分值为5分。

  (二)优先录取项目

  按照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优先录取范围如下: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该优先录取项目以户籍中的“民族”信息为准,考生个人无须申报。

  教育部2018年优先录取项目如有变化,将以教育部正式公布的项目为准。

  (三)资格审查

  高考政策加分和优先录取资格审查应严格按照《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和教育部相关要求执行,并进行公示。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五、报名信息采集

  (一)考生报名基本信息在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安排下,由各报名点读取报名资格审查合格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考生照片和户籍等信息,同时组织考生在网上由本人录入其它信息。报名点应指派专人指导考生按规定认真如实填写相关内容,考生应对本人所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考生录入信息后现场打印《报名信息确认表》,现场确认报名信息并签字。考生信息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因考生自身失误或不签字确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确认表》由报名点统一上交当地招办留存。

  (三)考生报名信息网上填报结束后,省考试院根据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上报信息统一编排考生号。报考艺术类但未缴费的考生根据考生选择的艺术(文)或艺术(理)生成对应的普通文、理类考生号,不得参加任何艺术类专业课考试。

  (四)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省考试院统一安排导入。政审意见由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人工录入,录入的考生信息要做到客观、全面、准确、规范,原始证明材料应完整并存档。

六、报名资格审查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报名点要严格按照省招委有关文件精神,主动联系各级公安机关,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及户籍审查,把好报名关。严禁高一、高二在校就读学生弄虚作假报名;严禁伪造材料报名;严禁历届生以应届高中毕业生身份报名。各市要特别加强对持外省身份证报考的考生资格审查工作。我省将继续通过技术手段加强随迁子女学籍与全省中小学学籍数据库的审查与比对工作,对审查不符合条件者将取消在我省的高考报名资格。

  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对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负领导责任,各报名点负责人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第一责任人,审查人为直接责任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完毕后审查人须在《安徽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中签名。

  各报名点、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市招生考试机构在报名结束后应根据省考试院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所有报考的考生资格进行自查、复核、审定并公示。各市招生考试机构须将审查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考试院。省考试院将根据各地复核结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抽查。

  各报名点于2017年11月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上报结果,各县招生考试机构于12月20日前完成复查并上报结果,各市招生考试机构于12月30日前完成审核并上报结果。各报名点和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完成资格审查后须按规定公示取得高考报考资格考生名单。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报名点),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高考报名工作的领导,严格把握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准确把握高考报名政策和规程,认真做好组织和服务工作。针对往年在考生基本信息采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到岗到人,确保报名无疏漏,信息无差误。

  (二)为准确采集考生身份信息,各报名点须配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信息读取设备及其他设备。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报名点要加强软、硬件建设,必须配备符合报名系统要求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且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探索基于指纹的身份验证系统的应用。

  (三)要从维护高考信誉和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出发,加强对报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做好报名信息采集工作,防止工作差错,努力提高高考信息采集的准确率。同时,要确保考生信息的安全,杜绝信息泄漏隐患。

  (四)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准确掌握高考政策,通过多种形式与手段加强高考报名的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在报名各环节中要做好咨询与服务工作,使考生清楚了解高考报名流程,方便、准确、按时完成高考报名各项工作。

  (五)各地要严格掌握报名条件,认真审查考生各类资格,杜绝弄虚作假现象。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六)省考试院将对各地高考的报名组织、信息采集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1:

附件2:

  安徽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应届考生)

  考生类别:应届考生             报名点(盖章):                                                             责任人(签字):

第   页   共   页

  安徽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非应届考生)

  考生类别:非应届考生             报名点(盖章):                                                             责任人(签字):

第   页   共   页

  附件3:

  2018年安徽省普通高考政策加分申报及诚信承诺书

申报材料清单:

审核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招生办(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安徽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考 生 诚 信 承 诺 书

  一、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须事先知晓、认可并遵守考试规则和纪律,应认真阅读《考试规则》,了解考试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节录)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3号>修正)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

  对考生在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考生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将作为诚信记录载入其电子档案。

  我已认真阅读了以上考试有关规定,并已知晓、认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定。我承诺:按照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等的相关要求,本人所提交的所有报考材料、证件、证明和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如有虚假信息和违规行为,本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考生本人在以下区域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抄写有下划线的一段文字: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所在市、县________________

  所在中学________________

  考生本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