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民(宗)委(局)、公安局、体育局(体委)、科协: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的部署和规定,现将经省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申报高考加分截止时间为5月25日。考生可携带身份证(少数民族考生另须提供户口本)、相关证书和证明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报高考加分,逾期不予受理。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将对申报材料原件进行电子扫描并上传,逐级审核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二、经教育部审定,我省体育政策加分的规定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等8项。对申请加分考生的运动员(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资质由省体育局进行复核复测,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相关标准组织测试。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三、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规定,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取得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相关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具有加分资格。
四、我省享受高考政策加分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名单见附件。
请各单位精准掌握高考加分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确保职责明确、办法清晰,便于考生和社会监督。要强化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调整平稳顺利进行。
我省享受高考政策加分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名单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5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现将我省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一、总体要求
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素质教育实施,科学合理地体现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引导每一个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纠正少数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倾向。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矛盾最集中的体育、艺术等特长加分和地方性加分问题。促进公平公正,严格制定加分项目设立程序,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分资格造假。体现积极稳妥,从紧从严,有序衔接,平稳推进,确保实现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目标任务。
二、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
(一)取消以下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限获市级以上表彰见义勇为者),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仍具有加分资格,加分分值为5分。有关部门要加强资格认定和严格管理,对申请加分考生的运动员等级资质由省体育局进行复核复测,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相关标准进行严格测试。
(二)保留和完善部分加分项目。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烈士子女(10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10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20分)”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保持不变。
(三)规范和完善地方性加分项目。保留“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加分项目,即全国性加分项目“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以外的“侨眷和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分值仍为5分。保留“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加分范围限定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分值仍为5分。其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以上两项地方性加分项目仅适用于我省省属高校招生。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政策加分由符合条件的考生本人在高考报名时到当地考生考试机构申报,签署《高考政策加分申报及诚信承诺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1.少数民族考生的资格审查由县及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并出具证明;
2.“烈士子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资格审查由县及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并出具证明;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即全国性加分项目“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以外的“侨眷和港澳同胞及其眷属”)资格审查由地市及以上侨务部门负责并出具证明;
4.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限获市级以上表彰见义勇为者)资格由市及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审核;
5.体育特长生运动员等级资格审核由省体育局负责,统一测试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会同省体育局组织实施;
6.奥赛、科技竞赛类资格审核由省科协负责;
7.“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资格由省军区政治部负责审核。
(二)各县(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后进行本级公示,同时报市招生考试机构。
(三)各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本市具有加分资格的考生名单,要在本市招生考试机构网站进行公示。
(四)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各市上报的申报加分考生的资格进行再次复审复测,并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确保职责明确、办法清晰,便于考生和社会监督。
(二)加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信息公示的内容、办法、程序、时间安排等相关要求。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包括评委、裁判)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学要严格按照要求详实、准确、及时公示考生资格。省教育厅要开展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专项检查。
(三)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依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
(四)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五)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完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一经查实,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要求,在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公布后,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统筹运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精准解读政策,特别要明确告知政策调整时间节点及涉及考生的相关政策内容,确保政策调整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
我省享受高考政策加分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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