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信息公开公示
41.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省级、高校和各西藏班办班学校四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4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办班学校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录取期间,西藏自治区招生办、各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办班学校应分别公开对外咨询电话,开放教育考试招生咨询服务大厅。
43.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4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各办班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2024/8/8 11: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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