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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2020年高职(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时间:2020/3/1 22:46:53 浏览次数:

近日,《江西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赣教职成字〔2020〕1号)正式印发,下面就跟随小编来看看江西省高等职业教育2020年“1号文件”有哪些亮点吧!

一、对接我省产业需求,建立动态专业调整机制

  高职高专院校应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结合现有办学条件和专业(群)建设现状,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科学制定专业建设规划,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专业设置应建立在真实和详细的市场需求调研基础上,一般应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该专业专科层次人才需求较大和需求稳定的领域设置新专业。

  学校设置高职专业数实行总量控制,除新设立不足五年的高职高专院校外,平均每专业在校生数不低于180人(农林牧渔、艺术类院校平均每专业在校生数不低于90人)。设置高职专业超过总量控制数的学校原则上不得申请新设置专业。

二、提高专业设置要求,切实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1.学校设置高职专业数实行总量控制。除新设立不足五年的高职高专院校外,平均每专业在校生数不低于180人(农林牧渔、艺术类院校平均每专业在校生数不低于90人)。

  2.进行详实的可行性论证。高职高专院校增设专业原则上应依托已有相关专业的办学资源,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列入学校专业发展规划。高职高专院校应对专业设置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专业设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

  3.有规范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在对专业面向的行业、产业及毕业生面向的具体就业岗位、就业前景等的分析基础上,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系统构建专业课程体系,并对教学条件要求、教学资源配置、教学组织设计和教学实施建议进行明确的规定。

  4.有必要的办学条件保障。新设专业一般应具有本专业领域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专业带头人1名,3名以上专任专业核心课教师;新设专业现有教学场所、校内实习实训工位基本满足要求,能确保第一学年的实习实训项目开出率达到100%,整体项目开出率70%以上,专业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500册。

三、建立专业评价机制,明确调整退出机制。

  1.通过评议组织开展设置前的论证。高职高专院校应设立学术委员会或高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定期对学校高职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办学水平评估。

  2.设立专业设置指导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省教育厅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高职专业设置指导委员会,负责对高职高专院校提交备案的专业进行形式审查,基本条件不具备和基本程序不规范的专业不予备案。

  3.通过第三方评价明确专业调整和退出机制。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高职专业办学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的专业督促整改或予以撤销。

  4.建立专业办学水平分类评价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结果。省教育厅建立专业办学水平分类评价制度,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每年确定1-2个专业类别开展排序性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引导考生选择优质品牌专业。

江西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及管理,指导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院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内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区域、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受省教育厅委托,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高职高专院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五条高职高专院校应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结合现有办学条件和专业(群)建设现状,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科学制定专业建设规划,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高职高专院校依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和当年增补专业目录设置专业。高职高专院校、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对增补专业提出建议,内容包括:专业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于每年4月30日之前提交省教育厅。

第七条高职高专院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