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归入考生的报考资料。
(二)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负责考核的学校或单位要向考生报名所在地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时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信息将作为考生电子档案的组成部分。考生若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招委会、教育局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订本辖区高考报名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统筹协调、增配力量,切实加强对高考报名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把握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准确把握高考报名政策和要求,加强报名工作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到岗到人。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为报名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确保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资格审查。各地要专门组织一批熟悉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在职国家公职人员负责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不得将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交由非国家公职人员承担。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严格报名资格审查,严防弄虚作假。要严格落实《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转发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6〕9号)要求,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报名结束后,各县(市、区)要立即对辖区内所有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全面审查,设区市要逐县组织定量复查并及时将复查情况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将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三)完善信息管理。各地要指定专人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检查校验,加强考生信息管理,确保考生信息完整、准确、安全。要加强对考生准确填报信息的指导,切实做好考生信息的采集工作。未能认真履职造成考生信息泄露或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领导责任。由于考生个人原因,发生账号和密码被盗,造成信息泄露、志愿被冒充填报或修改,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优化服务保障。各地要坚持以考生为本,增强服务意识,全力为考生参加高考报名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要加强高考报名的政策宣传与解读,通过设立咨询电话和服务窗口,切实做好考生的报名咨询和指导工作。要在各现场确认点的醒目位置,张贴报名政策、现场确认程序、需提交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要以优质热情的服务、务实高效的作风,切实做好高考报名工作。
(五)强化责任落实。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实行问责制,坚持“谁审核、谁把关、谁负责”原则。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是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主体,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设区市和县(市、区)教育局局长和分管局长对高考报名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对报名确认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指导监督。
(六)严肃违规查处。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对于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伪造、非法获得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对于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以及对“高考移民”包庇纵容和为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违规办理报名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要依法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属于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工作人员,要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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