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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考报名新规:明年应届生户籍迁入须满2年
时间:2018/10/25 22:27:47 浏览次数: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委会、教育局: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普通高考)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教育公平公正,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考试招生秩序,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现就2019年及以后我省普通高考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我省普通高考报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符合教育部、省招委会及省教育厅招生考试有关管理规定,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的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我省户籍且出生后首次申报户口登记在我省。其中,应届毕业班学生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实际就读。

  (二)因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下同)属于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库区移民、驻闽部队现役军人(含文职人员),报考人员户籍于年度普通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其中,应届毕业班学生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实际就读。

  (三)因投靠父母一方,报考人员户籍于年度普通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同时被投靠人须具有我省户籍且出生后首次申报户口登记在我省。其中,应届毕业班学生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实际就读。

  被投靠人虽具有我省户籍但出生后首次申报户口登记不在我省的,按第(四)项规定执行。

  (四)因其他事由将户籍迁入我省,报考2019年我省普通高考的应届毕业班学生,其户籍迁入我省须满2年(时间截至普通高考当年7月1日,下同),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且有2学年连续实际就读经历;报考2020年及以后我省普通高考的应届毕业班学生,其户籍迁入我省须满3年,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且有3学年连续实际就读经历。

  因其他事由将户籍迁入我省,持我省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的往届生,可以报考2019年及以后我省普通高考;持省外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的往届生,报考2019年及以后我省普通高考,其户籍迁入我省且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均须满3年;同等学力人员,报考2019年及以后我省普通高考,其户籍迁入我省须满3年且初中学校毕业(含结业)须满6年。

  (五)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我省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且有3学年连续实际就读经历。其中,报名参加2019年我省普通高考的,其父母一方须有近两年在我省按国家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或纳税等可证明其在我省从业经历的记录;报名参加2020年及以后我省普通高考的,其父母一方须有近三年在我省按国家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或纳税等可证明其在我省从业经历的记录。

  (六)在我省定居、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经历并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二、下列人员不得申请我省普通高考报名

  (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二)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三)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考(含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班学生。

  (四)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五)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六)不符合我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其他事项

  (一)报名后至普通高考当年7月1日前,将户籍迁出我省或将高中阶段学校学籍转出我省的,视为自行放弃我省普通高考的考试和录取资格。

  (二)报考人员具有我省户籍、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报名,但只能报考高职(专科)学校。

  (三)本通知所称工作调动系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公务员或在编干部职工调动,以及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正式员工调动。中央直属在闽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的工作调动,还须经在闽省级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确认;省属及以下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的工作调动,还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人事管理部门确认。

  (四)人才引进身份须经我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及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驻闽部队现役军人身份须经驻闽师旅级及以上部队的政治工作部门确认,库区移民身份须经我省县(市、区)及以上库区移民管理部门确认。

  (五)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我省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其父母一方在我省按国家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或纳税等可证明其在我省从业经历的记录,由当地人社、税务等部门负责核查。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我省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的身份信息,须在一定范围内(所在高中阶段学校或考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所称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教育部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教育部文件要求执行。本通知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