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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施办法
时间:2020/8/4 22:11: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9〕10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0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2020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普通类(含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含文科艺术类、理科艺术类)、体育类(含文科体育类、理科体育类)招生录取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录取管理

  第三条  2020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委会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管理模式。省招委会成立招生录取现场领导组,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各招生院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四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按招生章程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第五条  先组织实施常规志愿录取,录取结束后将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组织考生填报第一次征求志愿(其中,文史类、理工类本科提前批仅一次征求志愿,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无征求志愿),并实施第一次征求志愿录取;如仍有招生计划未完成,则进行第二次征求志愿。征求志愿时,未被录取的考生均可填报相关志愿。

  第六条  文史类、理工类本科批常规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投档前,须先进行模拟投档,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

  第三章  录取批次及志愿设置

  第七条  文史类、理工类设本科提前批、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三个批次。

  1.本科提前批设常规志愿和1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设1个第一志愿和3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参考志愿,每个志愿均为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均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征求志愿设12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即一个志愿填报某所院校的一个专业,下同)。

  2.本科批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设16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次征求志愿均设9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均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

  3.高职(专科)批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设40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每次征求志愿均设20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

  第八条  艺术类设本科提前批、本科A批、本科B批和高职(专科)批四个批次。

  1.本科提前批只设常规志愿,常规志愿设3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均设6个专业志愿。考生不得重复填报同一院校志愿,即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均须为不同院校。

  2.本科A批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每次征求志愿均设12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

  3.本科B批设常规志愿、1次征求志愿、1次降分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每次征求志愿均设16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

  4.高职(专科)批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每次征求志愿均设16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

  第九条  体育类设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两个批次。

  1.本科批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每次征求志愿均设6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均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

  2.高职(专科)批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每次征求志愿均设16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

  第四章  投档模式及投档比例

  第十条  投档模式分为梯度志愿投档模式、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和“一档多投”投档模式等三种。平行志愿投档又分为院校志愿平行投档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两类。“一档多投”又分为院校志愿“一档多投”和专业志愿“一档多投”两类。

  第十一条  投档模式

  1.文史类、理工类。本科提前批常规志愿分第一志愿和参考志愿先后投档。先进行第一志愿投档,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院校,再进行参考志愿投档,实行院校志愿平行投档。本科提前批征求志愿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本科批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实行院校志愿平行投档。高职(专科)批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

  2.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实行院校志愿“一档多投”,本科A批、B批均实行专业志愿“一档多投”,高职(专科)批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

  3.体育类。本科批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实行院校志愿平行投档,高职(专科)批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

  第十二条  投档比例

  1.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高校,其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军队院校区分性别,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10%投档。如有多名考生文考总分加上政策性加分均为报考院校最低投档分、且符合学校调档要求,则不受投档比例限制,全部投档。

  2.实行平行志愿(含院校志愿平行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的高校,其投档比例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00%执行。

  3.实行院校志愿“一档多投”的批次(指艺术类本科提前批),考生文考总分加上政策性加分、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应达到相应的省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以及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自主划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受投档比例限制,按院校志愿全部投档。

  实行专业志愿“一档多投”的批次(指艺术类本科A批、B批),考生文考总分加上政策性加分、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应达到相应的省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受投档比例限制,按专业志愿全部投档。

  4.文史类、理工类本科提前批投档录取时,空军和海军招飞院校(如空军航空大学、海军航空大学等)、民航招飞院校(如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滨州学院、南昌航空大学、山东交通学院等)、经教育部批准实行综合评价录取模式院校(如南方科技大学、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等)、有面试和政审等要求的院校(如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国际关系学院、中国消防救援学院等)、经教育部同意安排在提前批的综合评价试点高校(如北京外国语大学等)和上海科技大学等有特殊投档要求的招生院校,经批准,实行单独投档。空军和海军招飞院校优先投档录取。

  第五章  成绩排序规则

  第十三条  文史类、理工类

  考生分别按文考总分加上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在平行志愿投档时,文考总分加上政策性加分相同的,先按同等优先,再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以此确定出每一个考生在其群体中的位次。文史类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十四条  艺术类

  1.本科提前批。投档时,不对考生成绩进行排序,将符合投档条件的每一考生的电子档案同时投放到考生填报的所有院校。招生院校按照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对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进行预录取排序(每位考生在同一院校最多预录取一个专业);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提出预退档意见,并将预录取排序名单和预退档意见提交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完成后,根据考生院校志愿顺序、院校专业招生计划和专业预录取排序等情况,由计算机自动匹配确认录取结果。每位考生最多只能被一所院校(专业)录取,也可能不被录取。

  2.本科A批、B批。投档时,不对考生成绩进行排序,将符合投档条件的每一考生的电子档案同时投放到考生填报的同一类别所有专业。招生院校按照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对符合录取条件的所有考生,每个专业进行预录取排序;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提出预退档意见,并将预录取排序名单和预退档意见提交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完成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院校专业招生计划和专业预录取排序等情况,由计算机自动匹配确认录取结果。每位考生最多只能被一所院校(专业)录取,也可能不被录取。

  3.高职(专科)批。文科艺术类和理科艺术类考生分成相应的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播音与主持类、编导类、表演类(服装表演方向)、表演类(影视表演方向)、书法类等8个专业类别,分别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分相同时,先按同等优先,再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以此确定每一个考生在其群体中的位次。文科艺术类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其中,文考总分加上政策性加分不低于专科文考录取控制分数线、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不低于专科省级专业统考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才具有专科综合分位次。

  综合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1)编导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政策性加分)×6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0%。

  (2)书法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政策性加分)×5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50%。

  (3)美术、播音与主持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政策性加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4)音乐、舞蹈、表演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政策性加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4.考生在填报艺术类本科A批、本科B批、高职(专科)批常规志愿和各次征求志愿时,每次只能填报一个专业类别志愿。

  第十五条  体育类

  1.文科体育类和理科体育类考生分别按本、专科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分相同时,先按同等优先,再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以此确定每一个考生在其群体中的位次。

  2.文科体育类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体育类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其中,文考总分加上政策性加分不低于本科文考录取控制分数线(生源不足降分时,不低于本科文考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不低于本科省级专业统考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才具有本科综合分位次;文考总分加上政策性加分不低于专科文考录取控制分数线(生源不足降分时,不低于专科文考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不低于专科省级专业统考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才具有专科综合分位次。

  3.体育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政策性加分)×30%+考生体育成绩×7.5×70%。

  第六章  降分录取政策及办法

  第十六条  文史类和理工类

  1.按照本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招生的专业,原则上不降分录取。其中,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航海类、公安类、司法类院校(专业),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可在本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下同),在征求志愿有填报该院校专业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除涉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涉港澳合作办学和国际课程项目,下同)、闽台合作办学项目外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其他专业,第二次征求志愿录取后(本科提前批在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可在本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在第二次征求志愿(本科提前批在征求志愿)有填报该院校专业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省属本科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简称“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投档后生源仍不足的,在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在有填报该院校志愿的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2.高职(专科)批。公办高职(专科)院校不降分录取,民族班、各类预科班降分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内民办高职院校第一次征求志愿投档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可在专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在第一次征求志愿有填报该校专业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第二次征求志愿投档办法与第一次征求志愿相同。

  第十七条  艺术类

  1.本科A批。所有院校(专业)不降分录取。

  2.本科B批。第一次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将剩余的招生计划统一公布,面向专业成绩达到省级专业统考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文考总分加上政策性加分在本科文考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征求志愿,并组织投档录取。

  3.高职(专科)批。所有院校(专业)不降分录取。

  第十八条  体育类

  各批次第二次征求志愿投档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可在第二次征求志愿有填报该院校(专业)志愿、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文考总分加上政策性加分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中,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省属高校所有涉外合作办学项目、闽台合作办学项目,生源不足时不降分录取。省属高校普通类、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收的本科考生,高考外语成绩不得低于外语总分的60%。

  第七章  其他特殊类型招生安排

  第二十条  其他特殊类型招生包括:高校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农村专项计划、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和省内高校师范生公费教育试点、民族班、各类预科班、定向招生、省内院校(专业)专门面向某设区市招生等。

  第二十一条  高校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农村专项计划、地方农村专项计划

  1.高校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农村专项计划和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安排在文史类、理工类本科提前批之后、本科批之前进行。高校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农村专项计划和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均设1个院校志愿,院校志愿下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栏目。招生录取过程中,按照高校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农村专项计划、地方农村专项计划的顺序,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投档,每位考生只能投档到其中的一个类型。

  2.高校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农村专项计划按照考生所填报的志愿全部投档;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2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投档后,高校按照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审录。部分特殊类型招生高校须按我省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的模拟投档线进行审录。

  3.凡具备高校农村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且文考总分加上政策性加分不低于文史类、理工类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以填报高校农村专项计划志愿。凡具备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且文考总分加上政策性加分不低于文史类、理工类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可以填报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志愿。

  第二十二条  省内高校师范生公费教育试点

  省级层次师范生公费教育试点录取的考生入学前应与培养院校和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签订协议书,毕业后须回生源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有空编的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规定年限。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和培养院校分别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诚信档案。市级层次师范生公费教育试点按设区市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民族班、各类预科班招生

  1.高校举办的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只招收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边防军人子女。

  2.少数民族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在相应批次的第一次征求志愿阶段填报志愿。录取后,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在相应批次的第二次征求志愿时公布,并组织第二次征求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

  相应批次第二次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允许降分,本科层次少数民族预科班可在不低于本科批次有关高校常规志愿提档分数线下80分(含80分,下同),专科层次少数民族预科班不低于专科批次有关高校常规志愿提档分数线下60分。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不低于有关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80分,在第二次征求志愿有填报该校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3.民族班。本科层次民族班在本科批次的第一次征求志愿阶段填报志愿。录取后,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在本科批次的第二次征求志愿时公布,并组织第二次征求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本科批次第二次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允许降分,本科层次民族班可在不低于本科批次有关高校同批次常规志愿提档分数线下40分,在第二次征求志愿有填报该校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专科层次民族班在专科批次的常规志愿阶段可填报志愿。录取后,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在专科批次的第一次征求志愿时公布,并组织第一次征求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生源仍不足的,允许降分,可在不低于专科批次有关高校常规志愿提档分数线下40分,在第一次征求志愿有填报该校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第二次征求志愿投档办法与第一次征求志愿相同。

  第二十四条  定向招生

  1.本科高校定向招生安排在文史类、理工类本科提前批进行。高职(专科)定向招生安排在高职(专科)批进行。

  2.医学类本科院校专门面向某设区市招生,毕业后定向分配到该设区市或该设区市所属某个县(市、区)工作的,报考的考生必须具有该设区市户籍,且在该设区市报名并参加高考;医学类专科、农林类本专科院校专门面向某县(市、区)招生,毕业后定向分配到该县(市、区)工作的,报考的考生必须具有该县(市、区)户籍,且在该县(市、区)报名并参加高考。

  3.本科高校实施定向招生的,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可在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在征求志愿有填报该院校专业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公办高职(专科)学校实施定向招生的,不降分录取。

  4.医学类院校实施定向招生录取的考生,录取后须与定向设区市或该设区市所属某个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并持定向培养协议到录取高校报到。

  农林类院校实施定向招生录取的考生,录取后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公务员局签订定向委培协议,并持定向委培协议到录取高校报到。

  第二十五条  省内院校(专业)专门面向某市、县(区)招生

  报考省内院校(专业)专门面向某市、县(区)招生的考生,须具有该市、县(区)户籍,且在该市、县(区)报名并参加高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考生外语口试成绩“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在招生录取系统中分别以“100分、80分、60分、50分”呈现。

  第二十七条  高校招生志愿(包括征求志愿,下同)全部实行网上填报,考生网上填报的志愿是投档和录取的唯一依据。志愿填报时间截止后,网上填报志愿系统自动关闭。未按时填报志愿,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我省公布的招生规定、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时间安排,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由于考生个人原因,发生账号和密码被盗,造成信息泄露、志愿被冒充填报或修改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在填报艺术类和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志愿时,文科(或理科)艺术类考生可以在文科(或理科)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志愿和文史(或理工)类本科提前批常规志愿中选择一类且只能选择一类进行填报,不得两类同时填报。文科(或理科)艺术类考生可以填报文史(或理工)类提前批征求志愿。文科(或理科)体育类考生可以填报文史(或理工)类本科提前批志愿。

  在填报除艺术类和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外的其他批次志愿时,文科艺术类和文科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院校(专业)志愿,理科艺术类和理科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理工类院校(专业)志愿。其余类别之间不能兼报或跨报。

  艺术类考生选报或兼报文史(或理工)类的,招生录取过程中,按艺术类、文史(或理工)类实际投档时间的先后顺序(投档时间相同的,艺术类优先投档),将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投档到艺术类、文史(或理工)类中的一类,由招生学校审录;体育类考生兼报文史(或理工)类的,招生录取过程中,按体育类、文史(或理工)类实际投档时间的先后顺序(投档时间相同的,体育类优先投档),将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投档到体育类、文史(或理工)类中的一类,由招生学校审录。

  第三十一条  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高校网站,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三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开展各类投档模式的主要特点、实施办法、相关政策规定等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考生妥善保管志愿填报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盗用或非法操控。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第三十三条  录取过程中,如出现特殊情况或本实施办法未作规定的,由省招委会成立的录取现场领导组集体研究处置。

  第三十四条  军队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具体规定,另文通知。

  第三十五条  招生院校的招生工作规定或章程如与教育部和我省招生工作规定不一致的,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