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2020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期间疫情防控及考务组织工作,建立健全普通高考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及时管控和妥善处理考试期间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教育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妥做好2020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全省教育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小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修订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20年甘肃省普通高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强化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疫情防控工作和高考组考工作由各级招委会负责统筹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教育、卫健、疾控、公安、财政、宣传、市场监管等部门力量,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安排部署到位、防控措施到位、投入保障到位、督查落实到位,确保2020年全省普通高考安全有序、公平公正进行,实现“平安高考”“健康高考”。
第三条 细化完善工作流程,科学精准落实防控举措。各级招委会要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在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妥做好2020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电〔2020〕150号)和《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开学工作的指导意见>及配套指导方案的通知》(甘教厅〔2020〕20号)精神的基础上,针对高考期间疫情防控要求,制定“一考区一策”“一考点一策”方案,做到清单化、流程化、具体化,分区分级标准实施,精准管控,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预防为主,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落实“四早”措施,突出重点环节,强化支撑保障,及时化解组考及疫情防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四条 提高快速处置能力,全面维护普通高考秩序。各级招委会要建立健全高考期间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机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或偶发事件,坚决做到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无盲区、无死角、无漏洞,全力保障广大考生和涉考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考点、考场和社会秩序稳定。
第三章 考前准备
第五条 工作人员配备。各考点安排1名副主考专职负责考点疫情防控工作。每个考场(含备用考场、隔离考场)监考教师按2人选聘。每个考场增设1名安全员,由考区从本县(市、区)教师中选聘,专职负责考场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考中承担流动监考员职责,做好各类突(偶)发事件的处置。清洁消毒人员每10个考场配备1名。医务人员按每个考点至少4人配备,包括2名医师、2名护士。考务、后勤、安保(含公安)等工作人员按考点实际情况配备。
第六条 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各地要做好消毒剂、口罩、手套等防疫物资的储备,健全环境卫生和清洁消毒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考点清洁消毒工作,包括消毒产品的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考点及监考教师食宿宾馆应在醒目位置配置医疗垃圾桶,便于统一处置相关废弃医疗防疫垃圾。同时,做好化学消毒剂等物资的安全存储和使用,严防火灾等次生灾害发生。
(一)口罩
所有考试监考教师及工作人员每人配备一次性医用口罩7个(每人每天2个,工作3天,考务培训半天)。普通高考考生每人配备一次性医用口罩4个,中职升学考试考生每人配备一次性医用口罩2个。
(二)额温枪
每个考场、考务指挥中心、考点办公室、视频监控室、试卷保密室以及每个考生通道各配备1把额温枪,监考人员食宿宾馆配备3把额温枪。
(三)消杀设备
每10个考场配备1个喷雾器,并配发足量的含氯消毒剂或75%酒精喷剂;每个考场每场考试配备速干手消毒剂1瓶(对于酒精过敏人群,可采用不含醇类凝胶消毒液,下同)、一次性手套3双;考点办公室、试卷保密室每场考试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2瓶、一次性手套20双;考务指挥中心、视频监控室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1瓶。
(四)防护设备
每个考点所需的防护服、护目镜、口罩、体温检测设备等防护用品数量由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商卫健部门、疾控机构后,报当地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实际需求配备。
第七条 人员防疫要求。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自6月19日开始(提前17天,含提前三天发放准考证时间),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及考点分别与监考、工作人员及所有考生签订《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疫情防控安全考试承诺书》,对全体考生和涉考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程监测,并建立台账,确保不遗漏一人、不遗漏任何环节。
(一)考生健康监测
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要根据考生生源类别和实际就读地,做好考生身体健康监测工作。在甘肃就读考生(含中职生),由其学校负责向报名所在地教育考试招生机构上报体温检测(监测)情况、身体状况及与外来人员接触和外出情况;社会考生及在省外就读考生的体温监测、健康状况及接触史等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商当地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监测记录细则协同实施。所有监控数据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对身体健康异常情况的考生,由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及时上报县(市、区)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逐级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对在外省学习需返回报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由报名所在县(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或报名学校负责通知考生于6月19日前返回报名所在地,并立即向所在县(区)教育考试招生部门进行健康登记,提供健康绿码。县(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在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直接负责监测体温和健康跟踪。考生自返回之日起,如持有的健康码非绿码或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症状或有疫情高、中风险等级地区、境外旅行史的考生,要开展两次核酸检测或血清特异性LgG抗体阳性证明检测,必须留够14天以上医学观察,并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参加考试。
考生不得提供身体健康状况虚假信息。对于隐瞒行程、隐瞒病情、故意压制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的考生,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并追究本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工作人员健康监测
各考区要加强考试工作人员遴选,适当增加应急备用人员,原则上按实际需求的10%预备。遴选工作于6月19日前完成,要求无新冠肺炎病史、隔离史和接触史,无疫情高、中风险等级地区、境外旅行史,且考前17天内不得离开甘肃省,并由所属单位提前17天开始监测体温及身体状况,并做好登记。对提供相关健康材料不全面、不准确的人员,考前3天内有发热症状的,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工作。对隐瞒行程、隐瞒病情、故意压制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工作人员,要追究本人及所在单位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 宣传教育引导。各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考点要加大防疫知识宣传力度,全面告知考生和家长高考期间所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提高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对出现焦虑、焦躁情绪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要及时做好心理疏导和辅导,缓解考试紧张情绪和工作压力。
第九条 应急培训演练。各县(区)招委会组织考点学校在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高考入场模拟演练和疫情防控演练,重点加强对入场时间节点的把握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要点的掌控,结合考点设置、考场分布实际情况设立相应区域和考生通道,切实提升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各考点学校考前须召开考务培训会,按照《2020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做好考务培训,培训增加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内容,确保监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熟练掌握防疫基本技能和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条 考点环境整治。由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在考前三天对考点及周边环境进行彻底整治。卫健、防疫等部门指导开展考点及周边环境的清洁消毒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隐患排查。考点学校集中排查整治考点、考场及校舍、教学设备、体育器材、危险化学品管理、电器设备和线路、周边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切实加强考点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清洁消毒工作。各考点要制定并严格落实清洁消毒制度,在考前对学校环境和空调系统进行彻底清洁。对高频接触物表面,每日可用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分早、中、晚三次进行喷洒或擦拭消毒,消毒剂作用30分钟后用清水擦拭干净,并做好所有场所的通风换气。要明确清洁消毒的区域、方式和时间,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考前一天,在完成对考点全面清洁消毒工作后,即行封闭考场、考点。考试期间,在完成对考场等场所的日常清洁消毒的基础上,应增加对场所的通风换气频次,并张贴消毒通风完成标识。每科考试前后做好物体表面清洁消毒。普通考场可以使用分体空调或中央空调,隔离考场可以使用分体空调,并严格按照《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修订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74号)要求使用管理。保证通风系统正常,供风安全,以最大新风量运行,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使用分体空调的备用隔离考场应保持考场开门开窗通风。
第十三条 考试证件发放。考前三天,对连续14天健康监测正常的考生和工作人员,由县(区)考试招生机构负责统一发放准考证、工作证。对考前体温异常的考生必要时进行核酸检测或其他检测。对两次核酸检测后体温依然异常的考生必要时进行第三次核酸检测或其他检测,并由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评估,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参加考试和组织考试工作的条件,无明显异常者,可允许参加考试和组考工作。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承担考试工作,县(区)考试招生机构不予发放准考证、工作证。
第十四条 疫情防控培训。各考区须组织对全体涉考学校外派监考人员和考点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学习防控方案、应急预案和考务管理规定,明确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同时邀请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对疫情防控常识和要求进行全面辅导。
第十五条 监考教师安全保障。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卫健、疾控、教育等部门,考前对监考人员定点食宿和考点附近的宾馆酒店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督促指导承担组织考试的宾馆酒店提前做好住宿房间、后厨、就餐点、厕所、电梯、楼梯等场所的通风消毒工作,同时设置留观室。监考教师入驻宾馆后进行封闭式管理。各食宿宾馆酒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堂食管理办法和供餐细则,加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严格查验原材料采购供应,严禁采购野生动物及不明来源或不合格的肉制品和原材料。
第十六条 重点场所安全保障。考前对考点办公室、试卷保密室等场所卫生进行彻底检查、清理,保密室要定期晾晒和清洗床单被褥。全面做好考务指挥中心视频监控设施的检修维护,加强重点场所室内通风换气和物体表面预防性消毒,不留盲点、死角,确保场所卫生干净整洁。各考点对考点办公室各工作台设置间距原则上应大于150厘米,不满足此条件的,可设立多个考点办公室。
第十七条 试卷交接管理。在试卷的接运过程中要加强对试卷保管等涉密场所及人员的管理和监控。在试卷流转过程中,所有接运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接运车辆必须清洁消毒杀菌,确保“无菌交接”。
第十八条 考场布置及防疫要求。
(一)普通考场
各考点按每个考场30个座位的标准布置考场,座位横向间隔不得低于80厘米,纵向间距根据考场实际面积尽量增大。
(二)备用考场
用于在考前或考中突发非传染性疾病或出现意外情况需要特殊照顾的考生应考。备用考场要配备免洗手消毒凝胶及常用药品,有条件的可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各考点的备用考场设置与普通考场相同。
(三)隔离考场
每个考点至少设置1个隔离考场。隔离考场设置在考点内相对独立、便于隔离和消毒的地方,用于在考试过程中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的考生应考。隔离考场原则上须一人一间。当隔离考场不够用时,在不影响考生正常考试的情况下,经综合研判风险后,可采取最前排、最后排或四角排位的方式多人共用一间(最多不超过4人)。隔离考场要有专职医务人员和清洁消毒人员,配备免洗手消毒凝胶、移动式紫外线消毒灯、含氯消毒剂等。隔离考场监考教师和考生的防护措施商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后实施。
第十九条 入场区域布置。在考点周边设立警戒线,扩大警戒区域范围,仅限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进入,防止出现考点外接送考生家长聚集。在警戒区域外,设置入场示意图。在考点校门以内(可根据现场实际安排在操场等场所),原则上按每3个考场的考生设置一个考生通道(考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用警戒线布置,左右距离1.5米,前后间距1米,前后用不同颜色胶带在地面标记,通道分段设置体温检测区、身份初验区、清洁消毒区、安全检查区,各区域视天气情况可做遮阳布置,每个区段尽可能按3米以上设置。在考点内空旷区域设置复检区。在考点内,用不同颜色胶带在地面标记,布置考生进入、退出考场通道。
第二十条 车辆安全保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前做好试卷接运、人员接送、环境治理、巡视检查、应急保障等车辆的维护检修和消毒消杀工作。提前做好急救车辆的调度安排。
第四章 考中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入场体温检测。体温检测区由工作人员持测温枪,对考生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所有考生、考试工作人员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第一次测量体温不合格的,可适当休息后使用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仍不合格的,须经有关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等进行专业评估,在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依据专业评估建议,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参加考试和组织考试工作的条件,凡不具备相关条件的,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承担考试工作,考生不得与健康考生同考场考试。身份初验区由安保人员负责维持秩序,初核证件,无准考证、工作证的一律不得进入,由公安人员查实处置。体温异常的交由专业医护人员按疫情突发事件及处置程序处置。人员按考点实际配置。
第二十二条 考生清洁消毒。清洁消毒区由考点工作人员负责,用速干手消毒剂对考生手部进行消毒。可在吸水性较强的地毯织物或海绵材料上喷洒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用于鞋底消毒。清洁消毒工作人员按考点实际配置。
第二十三条 入场安全检查。入场检查按照《2020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执行。安全检查区由考点工作人员使用金属探测器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检查合格后,统一由专人给考生配发口罩。考生在进入考场前必须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考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
第二十四条 身体异常考生考试材料处置。针对身体异常考生卷卡等考试材料及用品的检查、回收、运送、保管等工作,必须在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指导下,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考生有序退场。为确保考试结束后考生不聚集,今年高考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监考人员收取试卷和答题卡到考点办公室整理、清点期间,考场安全员在对应考场组织考生静坐等候,待清点无误、核验完毕、发出统一退场指令后,由安全员组织考生依次排队退场,错峰、有序离开考点。
第二十六条 疫情突发事件及处置程序。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身体健康状况异常或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的考生或工作人员,考点医疗防控人员应立即带至隔离室或当地指定医疗机构按发热病人接诊流程,规范化就诊。检查结果由各县(市、区)联防联控专家组会诊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或做进一步治疗。如有考生或工作人员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立即配合有关部门排查密切接触者,配合有关部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事件(一):考前17天内,监考教师、工作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
应急处置:县(区)考试招生机构立即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考试招生机构报告。发病人员按规定及时就医。经评估无法参加考试的,由市级考试机构报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备案后,由备用监考和工作人员接替相应工作。
事件(二):考前17天内,考生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
应急处置:县(区)考试招生机构立即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考试招生机构报告。发病考生按规定及时就医。经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专业评估,可以参加考试的,正常参加考试;不能参加考试的,由考生考试所在地考试招生机构逐级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后,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告知考生取消其高考资格。
事件(三):考生进入考点,体温检测超过37.3℃
应急处置:1名测温工作人员将考生带至复检区,在静坐5-10分钟后,由两名医护人员再次进行体温检测,无异常的正常参加考试;体温继续异常,或有轻度咳嗽等症状的,经医务人员现场再次核实、诊断、评估可以参加考试的,正常参加考试,启用隔离考场;体温继续异常并伴有咳嗽、干咳、呼吸困难等症状的,经医务人员评估不可以参加考试的,签署不可以考试意见,带离考生至当地定点医院,并立即报告当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处置,同时逐级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考点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事件(四):考试过程中发现考试工作人员或考生中突发发热、乏力、干咳、呼吸困难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
应急处置:监考人员立即报告考点,将考生带出考场,由医务人员再次诊断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事件3处置,并由专业人员做好考场的终末消毒。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考区要把疫情防控和高考安全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建立定期会商、监测、预警、处置等机制,督促各成员单位和生源学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形成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合力。紧密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和高考组考工作实际,科学精准制定高考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细则和应急预案,增设备用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险区域等,制定应急疏散办法,报本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要做好专业指导工作,按照全省统一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评估制度,对考前和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身体状况异常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进行专业评估。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考试经费投入,为高考工作提供防疫专项资金及物质保障,配足配齐设备物资和人员。有条件的可以适度提高监考教师劳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考试工作,突出疫情防控重点,对在高考疫情防控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推诿拖延、擅离职守、隐瞒实情、漏报谎报等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追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方案所指医务人员为各级卫生健康、疾控机构派至考点的专业人员,不得以校医替代。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中涉及专业诊断评估报告单按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统一要求格式出具,现场医务人员必须有2人签字,经考点学校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以上内容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随时研判并及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启动,于2020年7月1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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