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
第二十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按有关计划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七条 高校应根据我国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须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类别分为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每类招生计划按照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分列编制。
第二十八条 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省教育厅负责审核、汇总本省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报送教育部。省属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省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考试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经高校核对的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第三十条 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高校调整计划应在有关省份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要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集体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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