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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甘肃高校招生办法-信息管理与公示
时间:2024/6/6 22:57:39 浏览次数:

十二、信息管理与公示

  (一)考生信息管理

  考生信息包括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录取信息和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二)新生入学资格信息审核

  高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核工作,严防冒名顶替等问题的发生。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三)诚信档案管理

  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要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省教育考试院依据相关规定将考生诚信信息及各类违规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上报教育部备案。

  (四)招生信息公开与公示

  1.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高中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情况等相关信息。

  3.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高中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三、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三)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我省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