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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黑龙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考试
时间:2021/4/12 22:02:10 浏览次数:

考试

  11.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由省招委会负责组织。 考试实施按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制定的《黑龙江省2021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执行。

  12.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 全国统考的试题 (包括副题)、 参考答案在启封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评分参考在启封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启封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 参考答案在启封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 参考答案在启封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13.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 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 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一旦发生失(泄) 密事件, 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招考院。 省招考院接到报告后立即分别报告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和教育部, 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4.文化课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 考点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 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 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办批准。

  15.全国统考于 6 月 7 日开始举行, 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 6 月 7 日 9:00 至 11:30 语文/汉语; 15:00 至 17:00 数学。 6月 8 日 9:00 至 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 至 17:00 外语。6 月 9 日 9:00 至 11:30 朝鲜语文/蒙古语文。

  16.我省高考语文、 数学(文、 理)、 外语(英语、 俄语、日语)满分各为 150 分,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满分各为 300 分。外语听力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 提供给高校作为录取参考, 外语科试卷仍分为听力和笔试两部分, 听力分值为 30 分, 笔试分值为 120 分, 考生笔试成绩(满分 120 分)×1.25 后的成绩作为考生高考外语科成绩(满分 150 分) 计入总分。

  17.我省高考外语科目进行听力考试。 听力考试安排在外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

  18.经省招委会批准, 2021 年, 我省继续取消外语科目口语考试, 将考生外语口语考试成绩全部记为 A 档。

  19.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 在参加全国统考时, 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除外)。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朝鲜语、 蒙古语) 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 报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校专业, 在参加全国统考时, 语文须考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文。 汉语科目试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部分翻译为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 使用所考科目的外国语言文字答题; 其他各科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 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汉语和本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 50%计入总分, 考生汉语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方能录取。

  20.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省招办统一组织,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任务, 考生答卷实行计算机网上评阅, 并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 评卷高校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参答案及评分参考, 结合考生答题实际情况, 制订评分细则, 并采取切实措施, 加强评卷管理, 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评卷高校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加强健康监查, 强化评卷场所消毒和通风, 确保评卷教师和评卷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1.报考高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艺术类专业课考试。 文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 艺术类专业课考试办法按《关于做好 2021 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执行。

  22.报考高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体育类术科考试。 文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 体育类术科考试办法按《黑龙江省 2021 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体育类术科考试由省招考院负责组织和监督, 由承办高校负责具体实施。 承办高校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强化个人防护, 确保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3.报考高校运动训练、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体育专项考试。 文化课考试试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题和印制, 省招考院组织考试实施。 体育专项考试按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 执行。

  24.省招考院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

  25.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 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严禁公布、 宣传、 炒作高考“状元”和升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