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录取政策
4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在报考全国院校时, 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5 分投档;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3.归侨、 归侨子女、 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在报考全国院校时, 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5 分投档,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4.烈士子女考生, 在报考全国院校时, 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 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 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 获得 5A 级青年志愿者。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 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 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
(2)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3)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军人的子女;
(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 年军人的子女;
(5)在飞或停飞不满 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6) 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军人的子女;
(7) 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军人的子女。
47.鄂伦春、 赫哲、 鄂温克、 柯尔克孜、 达斡尔、 蒙古、 锡伯、 俄罗斯族考生, 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 在其文化统考课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8.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 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5 分投档,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9.户籍在自治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民族区、 民族乡(镇) 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 3 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 3 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报考全国院校时, 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5分投档,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0.公安烈士、 公安英模、 因公牺牲、 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 27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 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上述各项照顾政策分数不累加, 同时具备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 由本人确定其中一项。 如果高校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分录取, 照顾分数不顺延。 凡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必须经本人申报、 有关部门审核, 省地校三级在网上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照顾政策。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 高水平艺术团、 高水平运动队、 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2024/8/8 11: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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