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82.考生、 考试工作人员、 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报名、考试、 录取等各环节中现现违规行为的,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 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 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 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有关规定, 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 招生考试机构、 高校疏于管理, 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作弊情况严重、 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 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 保送生、 综合评价试点、 高水平艺术团、 高水平运动队、 艺术体育类专业、 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 高职分类考试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 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 高校、 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 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 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 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 考试和录取资格, 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 考试和录取资格,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 1—3 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 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83.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 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 高校应当进行调查、 处理, 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 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 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 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 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 可以向省招考院申请复查; 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 可以向省招考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招考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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