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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招生管理职责
时间:2024/4/21 22:26:16 浏览次数:

十二、招生管理职责

  78.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79.市(地)、县(市、区)招委会,要切实担负起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规范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宣传、网信、纪检监察、公安、卫生健康、工信、保密、市场监管、电力、气象、疾控、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考试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我省考试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80.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要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81.市(地)、县(市、区)招委会负责本辖区的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卫生防疫、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考生档案建立等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负责调查处理本辖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82.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教育考试招生的日常工作,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在当地招委会的领导下,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下,具体承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招生日常工作。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83.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招生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考试招生各项工作。

  84.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执行教育部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纪律,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厉打击招生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