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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教育考试院发布公开信 提醒考生遵纪守法
时间:2016/5/24 22:54:26 浏览次数:

高考在即,5月23日,宁夏教育考试院发布《致全区2016年高考考生及家长的公开信》,提醒考生遵守考试纪律、做好准备,迎接高考。

  宁夏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若上述两证不全,不允许进入考场。

  考场统一配备时钟,考生不允许携带手表等个人计时工具入场。考生要按准考证上的入场时间到达考点参加考试。

  所有考生进入考场前必须主动接受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设备进行的安全检查和考生身份验证检查(包括指纹验证、身份证验证、现场照相等)。

  考生入场只准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和2B铅笔、0.5毫米黑色中性签字笔(碳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在此,希望广大考生积极配合,入场检查前妥善处置通讯工具、金属类物品,尽量不要穿带有金属饰品的衣服,以免影响你的入场时间。特别强调,考场不提供手机封存袋,严禁考生将手机带入考场,一旦在考场内发现考生将手机带入,不论是否开机,一律按作弊处理。考生家长一定要提醒考生,进入考点前将手机妥善放置在考点外。

  考生准考证的背面有本次高考的时间安排及各科入场时间,考生一定要按时进入考场。在考场内要服从监考老师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场科目考试(外语(课程)科目在14:45分后禁止考生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如果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

  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10、评卷过程中认定为答案雷同的;11、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对以下行为视为情节严重的作弊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取消其当年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1至3年暂停参加普通高考或各种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1、组织团伙作弊的;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凡存在组织作弊、提供作弊设备、出售或提供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宁夏教育考试院还郑重承诺,在招生考试录取过程中,恪守公平公正原则,不接受考生(家长)的钱物和宴请;不向考生(家长)做任何许诺;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举报的人和事做到件件有调查,事事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