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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5高考报名时间:11月上旬开始
时间:2014/11/3 22:21:56 浏览次数:

    广西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市 、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我区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报名工作即将开始。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一)2015年普通高考报名于2014年11月上旬开始。参加全国统考以及部分特殊类型单独招生的考生,包含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运动训练单招、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高水平运动员、职教师资班、煤炭企业优秀青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等报名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2014年退役的士兵参加全国统考、2013年和2014年退役的士兵专升本报名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报名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13日。

  (二)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可根据本地情况对报名时间做出具体安排,并向考生公布,但截止时间不得早于上述规定的截止时间。

  (三)逾期不再办理普通高考报名手续。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含区内中等职业学校2年级在校生)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出生后首次户口登记在我区,且高考报名时户口仍在我区;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移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名,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12〕330号),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的实施细则》(桂招考委〔2013〕32号)的规定执行;

  在广西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报考条件的,需持有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5.高考报名截止之日前取得中职学校毕业证的考生、区内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区内中职学校2年级在校生可申请报考2015年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中等职业学校2年级在校生不能报名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报考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区内中等职业学校2年级在校生除外);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以往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被认定为作弊,且作出暂停参加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处罚决定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按照桂政办发〔2012〕330号、桂招考委〔2013〕32号文件的规定,不符合在我区报考条件的外来人员。

三、报名地点

  (一)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普通高考报名站。

  (二)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考生和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含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运动训练单招、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高水平运动员、职教师资班、煤炭企业优秀青年、退役士兵专升本、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等(下同),原则上在其常住户口所在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设置的报名站报名;符合报考条件而户口未迁入我区的外来人员在学籍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三)各报名站不得办理外省借考考生报名手续。

  (四)符合报考条件的在校学生,如果本校是所在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设置的报名站,可在本校报名。

  (五)在广西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报考条件的,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现居住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四、报名办法

  (一)选择考试科目。

  1.我区2015年普通高考科目设置为“3+小综合”。报名时,考生必须确定自己的考试科目,可选择“3+文科综合”或者“3+理科综合”,二者不能兼报。

  2.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填报志愿时,文史类考生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艺术(文)类考生除可选报本人获得资格的艺术(文)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

  理工类、艺术(理)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填报志愿时,理工类考生可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艺术(理)类考生除可选报本人获得资格的艺术(理)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

  体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填报志愿时,体育类考生除可选报体育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

  3.报考退役士兵专升本的考生,要考政治、英语2门文化科目和1门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测试。

  (二)考生报名时应交验的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1)考生应交验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考生如果无户口簿,应交验户籍地公安派出所证明(证明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口所在地、民族成份、18位数的身份证号等)。尚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考生,报名站可根据考生交验的户口簿办理报名手续,考生本人须及时持户口簿和学生证(或所在中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考生所在中学要主动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协调集中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事项。2015年普通高考考试时考生须出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符合报名条件的外来人员的送审材料,依照桂招考委〔2013〕3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学历、学力证明材料。

  (1)除应届毕业生和报考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2年级在校生以外,其它考生需提供学历、学力证书。凡不能提供学历证书者,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以“同等学力”报考。

  ①初中毕业后满3年(取得初中毕业证书之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满3年)。

  ②至高考报名时年满18周岁,且经高考报名地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认定其具有“同等学力”。

  (2)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即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应届毕业生和2年级在校生,须交验《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复印件)和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须证明入学时间、是否应届毕业班学生或2年级在校生等)。

  (3)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文凭的2013年或2014年退役的士兵报考专升本的,须交验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和退役士兵证件。同时,各设区的市应将上述审核认定后的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我院一份备案。

  3.外来人员,包括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持有有效期内的经设区的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人员,以及区内户口迁移和异地就读人员享受地域性及少数民族降分照顾政策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2009〕5号)和《关于解释我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桂考院〔2010〕308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社会考生”仅指“历届考生”和“同等学力”考生两类。

  4.听力残疾考生外语听力免试证明材料。

  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须于2015年1月30日前报送辖区内听力残疾考生免试情况报告、考生本人的申请报告及设区的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

  5.有关照顾资格和贫困地区专项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所有参加2015年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均须采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芯片所含信息和指纹信息。

  原则上,考生主要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必须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导出的信息为准,如真实信息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一致,则应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由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确定后手工更改,同时督促考生立即到公安部门办理更正后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个别考生在高考报名时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无法正常读取的,须由报名点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手工录入信息。同时,考生应立即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或更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于2015年3月13日前将新办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交报名点采集信息,报名点必须用采集到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覆盖原手工录入信息。如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或更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交由报名点采集的,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

  采集指纹信息时,考生每只手采集1枚,按照先左手、后右手的顺序进行,手指优先顺序为:拇指、食指、中指、环指和小指。如无特殊情况,应当采集考生双手拇指指纹。每一枚指纹采集两次。其中,右手指纹为备用指纹。

  (四)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考生必须交验由校长签字认可《广西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总评表》(附件13)。各高考报名站必须在4月20日前按照广西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总评系统要求导出数据并上交。

  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非2015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必须由考生所在单位或社区如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中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栏,由单位或社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体育类专业术科统一考试。

  (六)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报名,且统考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艺术类专业考试(含全区艺术统考和校考)与普通高考报名同时进行。全区艺术类专业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只需参加所报学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但是报名时必须选择“艺术校考”标志。

  (七)符合报考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五、体检工作

  所有参加了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必须参加报名所在地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组织的体检。

  (一)考生体检工作由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

  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现称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现称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的标准,对考生作出相应的体检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各地体检工作在2015年4月10日前完成。

  (二)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同时,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在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考生,体检结果的有关具体告知方式由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确定,考生阅知体检结果后须在体检表上签字确认,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由各市自定)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指定一所医院为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2015年4月15日前到当地招生办公室(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汇总报我院同意后,在我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体检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我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凡申请复查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复查结果为准。

  六、照顾资格的申请及审核

  为规范考生照顾资格审核程序,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对照顾资格的审核程序及公示要求作出如下规定。

  (一)工作责任。

  1.高考加分项目的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责任、公示办法等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考生向户口所在地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审查、审核规定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后的相关证明材料交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3.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负责汇总在本地报考的考生的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并一次性提供给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由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考生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并负责解释工作。复核无异议后由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在本级进行公示。

  4.各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接收户口不在辖区内的考生报名普通高考的,须自行与考生户口所在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进行协商,并于3月24日前将需要审核考生的基本信息以及考生的相关材料移交给考生户口所在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由考生户口所在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将考生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提供给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4月20前将审核结果加盖公章后移交给考生报名所在的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各县、市应根据本辖区情况及实际承载能力接受户口不在辖区内的考生报名,跨区域审核考生信息协商有困难的,可建议考生回户口所在县、市报名,并在本县、市报名文件中向考生明确说明。

  5.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将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汇总至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由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在规定时间内按附件10格式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6.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汇总相关信息。

  (二)考生需交验的材料和审核程序。

  符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见附件1)的考生,须向高考报名站提供有关证明、证件。如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高考报名站或相关部门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降分照顾资格,逾期不再办理。

  1.少数民族考生和享受地域照顾分的考生。

  少数民族考生和享受地域照顾分的考生,即附件1中第三条第(一)点和第五条所列情形的考生,必须在高考报名时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由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原件信息是否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一致,无误后将原件退给本人,复印件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存档备案。户口簿上的民族和地域信息与从第二代身份证读取的信息不一致的,应于2015年3月13日前提交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

  符合条件的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领取《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并逐级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镇计生股、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申请签章。考生必须在2015年3月13日前向高考报名站提供经相应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附件4,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二份。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交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存档备案。各高考报名站于2015年3月20日前将汇总后的《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报当地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负责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考生《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后,于3月25日前协调辖区内计生部门对考生交来的材料进行复核,设区的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于4月20日前将复核后的考生名单反馈给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如需上一级计生部门协助的,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3.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领取《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并向户口所在地县、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由县、市人社局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必须在2015年3月13日前向高考报名站提供经县、市人社局审核的《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见附件5,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二份。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交县、市人社局存档备案。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5年3月20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考生的《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并于3月25日前协调辖区内的人社局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并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必须在2015年3月13日前向高考报名站提供经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见附件6,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二份。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交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存档备案。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5年3月20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考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并于3月25日前协调辖区内的外事侨务部门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5.台湾省籍的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向户口所在地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必须在2015年3月13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5年3月20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台湾省籍考生相关证明材料,并于3月25日前协调辖区内的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收到各设区的市上报的台湾省籍考生名单后,统一协调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进行最终审核认定。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向户口所在地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民政局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必须在2015年3月13日前向高考报名站提供县、市民政局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5年3月20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退役士兵考生和烈士子女考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于3月25日前协调辖区内的民政局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7.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等项目,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公布的获奖考生名单确定和加分,如需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予以协助。

  8.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必须在高考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提供获奖原始证明材料(运动员等级证书、获奖证书、比赛成绩册、秩序册)的原件和复印件。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汇总并逐级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在通过资格审核后,还必须参加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测试。符合体优统测免试条件者,交验材料经市、县招生办(考试院)逐级审核汇总后,连同《2015年体育竞赛优胜者统一测试免试简明情况登记表》送至我院复核备案。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相关材料提供给自治区体育局审核备案。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的考生,由自治区体育局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资格审核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测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测试合格考生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公示和加分。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的审核主要由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审核,其中,属于少数民族(含地域或边境县)加分,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在审核中如需当地民委(或民族宗教局)协助的,请当地民委(或民族宗教局)予以协助,如需自治区民委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民委协调;涉及到户籍审核的,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配合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考生户籍情况,如需自治区公安厅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公安厅协调。

  (三)公示要求。

  1.公示形式。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教学〔2010〕10号文件规定,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本人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具体按以下形式进行公示:

  (1)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的高考加分项目: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台湾省籍的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

  (2)由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于2015年4月20日前在考生所在中学(或者高考报名站)公示其享受的2015年普通高考加分、降分照顾资格项目。

  2.公示时间。对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考生的公示时间,应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注明公示的起止日期。

  3.公示内容。公示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考生高考报名号、姓名、性别、民族、所在学校及班级(社会考生户口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填序号,凡具备照顾资格的项目均需填写公示)、资格条件、加分分值,以及举报电话等(见附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