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各地体检工作(含复检工作)必须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所有考生(包括普通高考统考考生和其他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报名所在地招生办(考试院)组织的体检。
体检表的“既往病史”一栏须详细准确填写既往病史情况(包括是否已治愈、目前相应指标情况等),并对真实性负责,如没有既往病史须填写“无”,入学后发现故意隐瞒既往病史者,学校有权按本校招生章程作出处理。
在体检过程中,考生应及时留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结论或意见,检查所有项目无漏项、结论明确后须在体检表上签字确认。如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报名所在地市、县招生办(考试院)申请复检。复检工作由当地招生办(考试院)指定一家体检医院统一进行,复检结论由复检体检医院直接填写在体检表上“复检结论”一栏。复检费用由考生承担。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考生,须于2018年4月13日前到当地招生办(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终检申请表》,参加广西招生考试院组织的终检。
没有按当地招生办(考试院)要求参加体检或第一轮复检的考生,不得直接申请终检。身高、体重、视力、色觉、血压等五个项目,不在终检医院安排终检,对于这五个项目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按复检申请流程申请复检,以复检结论作为相应项目的最终体检结果。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经批准终检的考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终检,终检时间安排在5月上旬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终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申请复检、终检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相应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终检结果为准。没有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复检和终检的项目均以体检表上结论作为最终体检结果,不接受考生自行到医院进行检查所得到的结论。
来源:柳园清风
2024/8/8 11: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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