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局),各市招生考试院(考试中心),各县(市、区)招生办(考试院):
我区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报名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考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教育局、招生考试院(考试中心)会同卫生健康委(局)制定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
二、体检单位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三、体检项目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精神确定体检项目,具体见《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格检查表》(附件5,以下简称《体检表》)。
四、既往病史
考生应在《体检表》的“既往病史”栏准确详细填写既往病史情况(包括是否已治愈、目前相应指标情况等,必要时可提交病历等佐证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如没有既往病史须填写“无”,入学后发现故意隐瞒既往病史者,学校有权按本校招生章程作出处理。
五、体检结论
体检医师应本着对考生负责、对招生院校负责的精神,对考生认真地进行体格检查,根据教学〔2003〕3号文件对考生体检如实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按要求认真填涂体检结论。体检表中裸眼视力、身高、体重等体检项目除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具体数值外,还须用黑色签字笔将相应的信息方框涂黑,所涂黑的信息框必须与填写的数值一致;色觉、眼病、嗅觉、是否口吃等项目,要根据体检结论将相应的信息方框涂黑,其中色觉和眼病体检结果不正常的(即没有将“正常”的信息方框涂黑的),须在“其他”项用文字填写具体情况;其余项目用文字填写体检结果;“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栏填写“以上各项体检结论属实”,不能填写“合格”“正常”或类似结论;总检医师需签字确认;体检医院须加盖蓝色墨迹的单位公章。
六、结论告知
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制定告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的办法。体检前,要提醒考生注意体检医生在体检过程中对本人作出的各项体检结论或意见;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工作人员应当检查体检表中所有项目是否都有相应结论,确认无漏检、漏填项目后,监督考生阅知本人体检结果并在体检表相应位置签字确认,如考生对某项体检项目提出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报名所在地市、县级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检,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签字;如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应保留好考生自行放弃权利(包括放弃体检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对体检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等)的相关证据材料。考生可于2021年5月30日后登录“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https://www.gxeea.cn/)查询本人的体检结果(包括复检、终检结论)。
七、上交体检表时间
各地体检工作须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各市招生考试院(考试中心)须于2021年4月5日前将体检表送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指定地点。
八、复检和终检
(一)复检和终检申请。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有义务在考生阅知体检结果时,对有疑问的考生进行相应解释和指导。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可在报名所在地市、县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复检,复检工作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体检医院进行,复检时间不得晚于2021年4月5日,复检项目及结论由复检医院直接填写在体检表“复检项目及结论”栏。复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考生,须于2021年4月9日前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领取并填写《体检终检申请表》(附件6),各县招生考试机构在《体检终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汇总至各市招生考试院(考试中心),各市招生考试院(考试中心)填写2021年高考体检申请终检考生名单汇总表(附件7),于2021年4月13日前送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没有按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参加体检或进行第一轮复检的考生,不得直接申请终检。终检项目为肝CT或者肺CT,身高、体重、视力、色觉、血压等五个项目不安排终检,考生对这五个项目体检结论有异议的,按复检申请流程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以复检结论作为相应项目的最终体检结果。终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二)终检医院。终检医院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指定,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终检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参加终检,终检时间安排在2021年5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终检工作原则上由各市招生考试院(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各市招生考试院(考试中心)须于2021年5月20日前汇总并填写考生《体检终检申请表》结论后随终检报告一并送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三)转氨酶不正常的判定及处理。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教学司函〔2010〕22号文件,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标准为40IU/L)2倍以上(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提醒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标准为40IU/L)2倍以上(含2倍)的考生,在当地同一高考体检医院再次进行血液检查。对再次检查的结论有异议的考生,需按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复检申请程序报名参加复检,复检项目为B超复查。复查结果为“阴性”“无异常”或“脂肪肝”的,该项体检结论认定为合格;其他情况由复检医院如实记录B超所见状况并填写在体检表中的“复检项目及结论”栏。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考生,可以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体检终检申请程序申请终检,终检项目为肝CT检查。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标准40IU/L)2倍以上(含2倍),但没有参加复检的考生,招生院校可以不予录取。参加复检或终检的考生,如检查结论不属于上述可认定为合格的情况,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录取过程中会将检查记录如实提供给有关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决定是否录取。
(四)保障考生权益。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当为对体检结论提出异议的考生安排再次检查的机会。申请复检、终检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相应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终检结果为准。没有按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复检或者终检的,均以体检表上结论作为最终体检结果,不接受考生自行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所得的结论。
九、加强组织管理
(一)各地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高考体检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高考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合对参与体检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体检工作顺利进行,体检结果真实、准确。对考生或工作人员在体检中有舞弊行为的,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三)在招生录取和高校新生入学体检过程中,如发现因体检医院不认真负责导致体检项目缺漏、考生身体状况与体检结论有明显出入的,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把相关体检医院、体检项目、主检医生及相关情况通报给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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