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9.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体检工作按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和《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我区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2021〕4号)要求严格执行。
10.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招生、定向培养士官、公安现役院校招生的军检工作另文规定。
11.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信息,如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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