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考生报名登记表。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8.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涂)本人既往病史(包括是否治愈、目前指标情况等)和残疾状况,考生本人对既往病史和残疾状况真实性负责,录取入学后发现故意隐瞒身体情况者,高校有权按照招生章程作出相应处理,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未参加高考体检的考生,高校可不予录取;对于高考体检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发现,依据教育部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体检工作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3〕33号)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24〕1号)、《关于做好残疾人参加2024年高考申请合理便利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24〕2号)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招生高校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可结合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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