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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时间:2014/5/4 22:46:54 浏览次数: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对象、条件及时间

  1.符合下列条件且具有湖北省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从2013年开始,外省户籍随迁子女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参加高考,除符合以上3个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随迁子女考生具有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籍,并在我省完成三年的高中阶段教育学习;二是随迁子女考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合法稳定职业、在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中职生),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或高职统考或技能高考时只能选其一项,不能兼报。报名参加高职统考必须具备省教育考试院颁发的中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报名参加技能高考必须获得相关专业(计算机类、电子类、机械类、建筑类、会计类、旅游类、护理专业)技能操作考试D等及以上成绩。参加高职统考的考生可以兼报艺术类专业。

  4.少年班考生报考按照教育部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5.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不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湖北省常住户口的人员。

  (5)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6)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报名时间

  2014年我省高考继续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分两个时段进行。第一时段:2013年11月18日至2013年11月20日,艺术类考生网上报名;第二时段: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2月8日,普通高考文、理、体育类和高职统考、技能高考、高职单招考生网上报名。

  二、考生档案

  7.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信息由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组织市(州)、县(市、区)招办和体检机构等单位采集,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和中学建立。严禁在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过程中弄虚作假。

  8.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考生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电子档案要求真实、准确、完整,要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电子档案中的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因考生本人填写或校对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9.省教育考试院负责采集报名、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省招办负责采集体检和志愿等信息。省招办按规定的格式汇总、整理和建立全省考生电子档案库,并负责电子档案的管理和使用。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10.考生纸介质档案严格按省招办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建,保证考生纸介质档案的完整、规范。考生纸介质档案袋由省招办统一印制。所有录取新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密封盖章,考生自带到高校。各市(州)招办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纸介质档案的管理和发放办法。全省发放录取新生纸介质档案的时间一般为8月中旬至9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招办确定并公布。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2.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3.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全省体检于4月18日之前完成,各市(州)招办在5月10日前向省招办报送体检信息,省招办接受考生专项复检申请的时间为5月15日至30日。

  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及《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鄂教学〔2004〕4号)等有关要求执行。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和体检医师填写各项体检情况,不对考生体检是否合格或是否专业受限做出结论。

  14.各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5.省教育考试院承担全省普通高考、高职统考和技能高考的命题与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有关考务规定按《湖北省教育考试考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16.普通高考考试时间为6月7日、8日,考试具体时间安排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全省高职统考、技能高考的文化综合考试时间与普通高考同步。

  17.考点一般应设在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

  18.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我省高职统考和技能高考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9.普通高考考试科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指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每科满分150分,考试时间:语文为150分钟,数学、外语均为120分钟。文科综合考试内容含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理科综合考试内容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满分均为300分,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语文、数学和英语由我省命题,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和外语中的小语种(俄、日、法、德)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的试题。

  20.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等五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按教育部规定参加由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成绩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21.高职统考由省教育考试院制定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统考科目为“3+计算机应用基础”。“3”为语文、数学、英语,每科满分均为150分,计算机应用基础为理论知识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语文为150分钟,数学、英语均为120分钟,计算机应用基础为60分钟。

  2014年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机械类、电子类、计算机类、会计类、建筑类、旅游类、护理专业开展以技能考试为主、文化考试为辅的技能高考试点工作。考试内容分文化综合和专业技能两部分,其中文化综合200分,包括常识(20分)、语文(90分)、数学(90分)三个部分;专业技能为考核实际操作,满分为200分。具体考试组织按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技能操作考试实施方案》实施。

  22.艺术专业的专业考试、体育专业素质测试、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等专业测试按教育部、省招委、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23.省、市、县各级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六、评卷

  24.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卷、统分工作。普通高考、高职统考和技能高考文化综合考试均采取网上评卷。评卷和统分工作实行封闭管理,在考试成绩未向社会公布以前,不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查分申请。

  25.高考评卷是高校和中学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国家赋予的重任。有关高校和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大局为重,积极予以支持、配合。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选派优秀教师参加普通高考招生考试评卷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03〕24号)要求,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协助评卷院校对派出的评卷教师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评卷质量。

  26.6月23日向考生发放高考成绩。高考成绩采取两种方式发放:一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查询;二是通过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发至中学(报名点),由中学(报名点)通知考生。

  27.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县(市、区)招办有组织地申请复查卷面分。

  七、军事、公安、武警、司法、安全和直招士官等院校(专业)的政审、面试和体检

  28.军事院校(含国防生,下同)的政审、面试和体检(简称军检面试)由省招办协助省军区有关单位组织,执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教育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军检面试实施办法和军检信息采集办法另文通知。参加军检面试的考生名单由省招办和省军区有关单位根据每所军事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绩和高考体检身体条件等确定。军检面试结论在军事院校录取中通用。军检面试时间为7月1日至7月4日。

  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要进行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参检考生由省公安厅和省招办根据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绩、高考体检身体条件等确定。有关办法和要求另文通知。

  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按照军事院校或公安院校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司法、安全等院校(专业)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直招士官的考生要参加体检、面试,参检考生由省招生办会同省征兵办根据招生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绩、高考体检身体条件等确定。有关办法和要求另文通知。

  八、招生章程

  29.各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招生章程的内容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规定,若与我省招生政策规定有出入时,以我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学校法人代表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高校招生章程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的承诺。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湖北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和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30.高校招生章程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我省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于4月1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4月1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省招办。省招办汇总后在湖北招生信息网(http://zsxx.e21.cn)上集中公布网址。高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九、招生计划

  31.各高校须按教育部和我省规定的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

  32.省招办依据教育部批准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省招办公布计划的高校不得在我省招生。

  33.高校在录取期间向我省增加计划应在同批次投档前到位,并在高校所在批次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和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34.除少数部委属高校面向特殊行业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外,我省不安排、不接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35.经国家批准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高校才可安排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录取期间,增加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必须经国家民委或教育部民族司批准,在规定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36.录取期间,高校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省招办增补所录取保送生和单独考试录取考生(包括高水平运动员、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职教师资、少年班、单招高职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相应招生计划。

  十、录取批次安排

  37.招生院校分六个批次进行录取: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本科和提前批高职高专、第四批高职高专。

  38.提前批本科录取分文理类、艺术类和体育类。

  提前批文理类包括军事、公安、司法、安全、国防生等需军检(或体能测试)、面试和政审的专业,免费师范生,部分航海类专业、小语种专业和空中乘务专业,经省招委同意的其他院校(专业)。

  艺术类本科分三个时间段录取。艺术本科(一)为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重点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和经省招委同意的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艺术本科(二)为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艺术本科(三)为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艺术本科专业。

  体育类本科包括所有高校的体育类本科专业。

  39.第一批本科录取的院校:中央部委直属院校、“211工程”院校和经省招委同意的其他本科院校。

  40.第二批本科录取的院校:一般本科院校和省内自愿申请调整到二本招生的民办本科院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本科专业安排在第二批本科时间段录取。

  41.第三批本科录取的院校:民办学院和独立学院。

  42.提前批高职高专分文理类、艺术类和体育类。

  文理类包括公安、司法、安全和直招士官等需军检、面试、政审的专业。

  艺术类包括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高职专业、招收中职毕业生的艺术类高职高专专业。

  体育类包括所有高校的体育类高职高专专业。

  43.第四批高职高专录取的院校:招收高职高专专业的院校,分两个时间段录取,即高职高专(一)和高职高专(二)。

  高职高专(一)为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院校的高职高专专业,自愿申请在本时间段录取的省内民办高校和部分经省招委同意的生源较好的独立设置高职院校(专业);以上院校招收参加高职统考的中职毕业生的高职高专专业,招收参加技能高考的中职毕业生的高职高专专业。

  高职高专(二)为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高职高专专业;以上院校招收参加高职统考的中职毕业生的高职高专专业,招收参加技能高考的中职毕业生的高职高专专业。

  高职高专(一)录取院校的中外合作办学等高收费专业,根据院校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安排在高职高专(二)录取。

  44.自主选拔、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农村考生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西藏班、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在院校同批次录取。

  十一、填报志愿

  45.所有考生、各类志愿均在省招办指定的网上填报。

  46.2014年对部分批次的志愿结构进行调整,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有: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的理工类和文史类本科,艺术本科(二)和艺术本科(三)美术类本科,艺术本科(三)实行校际联考的非美术类本科,提前批本科体育类。

  提前批文理类本科、艺术本科(一)、提前批文理类高职高专、提前批艺术类高职高专和体育类高职高专、第四批高职高专的志愿结构与2013年保持不变,仍实行梯度志愿。

  47.所有批次、各类志愿均实行知分知线填报,即考生在公布高考成绩和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填报志愿。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时间是6月25日至6月28日。

  录取期间,根据录取进程和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省招办公布有关批次生源不足院校信息,考生在省招办规定的时间填报征集志愿。

  48.省招办负责制订网上填报志愿操作规则,并指导各地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考生网上填报志愿以中学组织为主,县(市、区)招办统一规划、确定本地考生上网填报志愿的地点,并负责协调填报场所的管理和保障工作。各级招办和中学要为考生创造良好的网络条件,净化网上填报志愿环境,切实尊重和维护考生的意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场所,严禁干扰和限制考生填报志愿,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理由索取考生网上填报志愿的用户名和密码、违背考生意愿篡改考生志愿。

  49.考生根据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通过查询学校招生章程等方式,了解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收费标准、录取规则、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等,慎重选择,在省招办指定的网上填报志愿。

  在填报志愿截止时间之前,考生可在网上填报或修改志愿,多次修改的以最后一次的志愿信息作为投档依据,截止时间后不能再填报或修改志愿。

  考生应妥善保管密码,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同时对自己填报的志愿负责。因考生本人了解学校信息不准确,网上填报志愿密码设置不当、保管不善或泄漏密码,不按网上填报志愿程序和要求操作或请他人代填代改等原因,造成志愿信息错误或遗漏而导致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十二、录取

  50.全省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51.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拟退档考生要注明详细的退档理由,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省招办和高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和类别,原则上省内院校102%以内,省外院校105%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52.高校要根据网上录取要求,重视网络建设和网络安全,保证录取期间的网络畅通和录取工作平稳顺利,保障各类信息公示和录取信息发布的安全。要加强与省招办招生现场的联系,根据我省录取工作进程,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和退档等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有序开展。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在下一轮开始投档后,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上一轮已投档考生档案。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招生院校的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所有已录取的考生,一律不能退档,不能换录到其他学校。

  53.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省招委关于做好湖北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3〕8号)执行。

  经教育部批准可自行划定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院校的艺术类专业,武汉音乐学院和湖北美术学院的艺术类专业、以及武汉体育学院非美术类艺术专业、中南民族大学的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本科专业、武汉纺织大学的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服饰形象与表演)本科专业、江汉大学的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本科专业、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服装表演高职高专专业、湖北艺术职业学院的舞蹈表演和影视表演高职高专专业,由院校自行组织专业测试、自行确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和文化成绩录取标准。

  学校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方案、专业和文化录取标准、各专业实际录取考生最低分数和录取考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报省招办备案。

  54.体育类本科、高职高专分别划定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省招办将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按体育专业投档成绩(高考成绩的50%与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的75%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由学校根据本校的录取规则录取。

  从2014年起,武汉体育学院和武汉体育学院科技学院不再自行单独组织体育专业术科测试,体育类专业录取使用全省统测的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执行全省统一划定的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武汉体育学院可以安排本校体育类30%的本科招生计划,录取全省统测成绩优秀的考生,自主确定统测和文化录取标准。

  55.按教育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文件要求,军事院校本科录取执行各学校所在录取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合格生源中录取。军事院校不得录取无军校志愿考生,不得录取军检面试不合格考生。一、二志愿投档后,生源不足的公开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完成不了计划的学校,可在军检面试合格考生中征求意见后调剂录取。

  安排在提前批文理类本科录取的师范生、小语种、航海、空乘、公安、司法、安全等高校(专业)和国防生的录取执行各学校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生源不足时公开征集志愿。

  56.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招生分别按《关于做好湖北省2014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4]1号)和《省招委关于做好湖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0]4号)执行。

  57.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自主选拔录取。高校应及时将自主选拔入围考生名单在本校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进行公示。在录取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作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对学科特长等表现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入围考生,可由学校根据对其高考成绩要求及实考成绩,决定是否向省招办提出破格投档申请,经省招委批准后予以录取,并报教育部备案。

  58.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4〕1号)执行。

  59.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和三峡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可在本校招生计划的10%以内进行自主招生试点,学校在填报了本校志愿的考生中,根据学校招生要求和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批次线上进行自主招生。

  60.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可用本校招生计划的5%面向当地考生进行自主招生试点,学校可在填报了本校志愿的当地考生中,根据学校招生要求和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批次线上进行自主招生。当填报本校志愿的当地生源不足时,可由学校征求当地无本校志愿考生意见后录取。

  61.对部分院校具有办学特色、但报考考生较少、经院校申请同意的特殊专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只录取填报了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调剂录取。对这些专业实施分类投档,录取分数线可以低于本校校投档线但不能低于院校所在批次线。批量投档后,计划未完成的,可以在批次线上、填报了本校其他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征求意见录取。实行分类投档的专业应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

  62.湖北理工学院面向黄石市招生、湖北文理学院面向襄阳市招生、荆楚理工学院面向荆门市招生的本科计划生源不足时,可在院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63.恩施州、十堰市及宜昌市五峰县和长阳县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报考所在市、州高校者,神农架林区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报考十堰市、宜昌市、恩施州高校者,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恩施州、十堰市的本科院校录取当地考生人数不超过本校在鄂招生计划的50%。

  64.少数民族预科班投档控制在院校调档线下80分以内,与院校同批次其他专业计划一起从高分到低分实行分类投档,学校择优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生源范围为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恩施州、长阳县和五峰县)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的考生。

  65.民族班和西藏班投档控制在院校调档线下40分以内,与院校同批次其他专业计划一起从高分到低分实行分类投档,学校择优录取。民族班的生源范围为我省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的考生,西藏班的生源范围为全省考生。

  66.农林、地矿油、航海、水利、勘探等本科艰苦专业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67.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与非定向招生计划安排在同批次录取,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68.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和农村考生专项计划录取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当同批次线上生源不足时,在征集志愿时,可适当降分录取。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和农村考生专项计划与院校其他专业计划在同一批次录取。

  69.第三批本科院校公开征集志愿时,若批次线上有效生源不足,可以安排批次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填报,按征集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70.第一批本科院校在录取期间可用追加计划,通过非志愿投档方式录取批次线上不低于校线的考生。第二、三批本科院校在录取期间可用追加计划,通过非志愿投档方式录取达到上一批次线但不低于校线的考生。

  71.经教育部批准可进行单独招生考试(包括高水平运动员、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职教师资、少年班、单招高职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的高校,应按教育部和我省要求开展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并将报名信息、成绩信息和录取信息建库,在6月30日之前报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高校办理录取手续时须向省招办提供录取工作报告,包括录取工作依据、录取规则及标准、录取分数线、工作程序、是否公示等内容,报告需经招生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学校公章。

  72.对参加高职统考的中职毕业生分别划定本科、高职高专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招收中职毕业生的艺术类高职高专单独划定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招收参加高职统考的中职毕业生院校(专业),录取不分文理科和专业考试类别,统一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招收参加技能高考的中职毕业生的机械类、电子类、计算机类、会计类、建筑类、旅游类和护理专业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73.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和省教育厅《关于积极推进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改革的通知》(鄂教职成〔2013〕10号)文件,2014年我省继续在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的示范院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院校和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开展单独招生试点,新增农林、水利、地矿及艺术、体育等院校的行业和专业特色明显且社会急需或培养周期较长的专业开展单独招生试点。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4所国家级示范性高职院校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

  试点高校在3月底完成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已被高职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考、高职统考、技能高考及以上考试类型的录取。

  74.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75.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76.在录取过程中,原则上高校对按志愿投档的考生不得以“考生本人放弃”理由退档,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退档的,必须提供考生本人书面退档申请或电话录音,并且要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解决可能产生的遗留问题。

  77.省招办负责打印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加盖“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后寄发高校,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只盖学校校章,不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和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凭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78.高校应在9月10日前完成新生报到工作,9月18日至19日将未报到考生信息报省招办。省招办将未报到考生的录取信息予以注销,被注销考生相应取消录取资格,不能参与补录。注销未报到考生录取信息后,未完成高职高专原计划的省内院校,经申请同意后可以进行补录。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

  79.各高校当年录取新生直接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入学新生核对注册。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凡是未经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办理录取手续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一律不予学历电子注册。

  十三、政策性照顾项目

  8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取得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的考生。

  (4)在国家规定的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8个运动项目中,符合2014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条件,在应届毕业当年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全省统一专项测试,测试成绩达到省统一规定标准的考生。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82.父、母和考生本人均为农村户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报考湖北省属高校时,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83.同时符合第80、81、82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

  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应届毕业生)。

  (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以上党政群工部门表彰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干部。

  (3)见义勇为受到市(州)以上行政部门表彰或嘉奖的考生。

  (4)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理、化、生物和计算机信息奥赛省赛区一、二等奖和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三等奖以及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的获奖者。

  (6)在高中阶段,在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和文艺比赛中获得个人一、二等奖、集体项目一等奖者。

  (7)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8)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85.从2014年起,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及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湖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政联[2013]4号)文件要求,增加以下优录项目:

  (1)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在投档比例范围内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2)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含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86.优录资格审核实行部门负责制。考生优录身份认定和相关原始证件的真实性由优录项目涉及的县(市、区)、市(州)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在加分投档项目审核中,对考生出具证件的真伪和其身份的确认,谁审核,谁签字(盖章),谁负责。各县(市、区)招办负责接受本地报名考生优录申报,核实考生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核对考生报名信息是否准确,检查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相关部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市(州)招办负责复核考生申报项目和证明材料,汇总检查县(市、区)招办报送的考生信息无误后上报省招办。省招办汇总全省考生优录信息,向社会公示加分投档考生名单,接受举报并协助调查核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处理举报核实后的考生。

  (1)少数民族考生须经县(市、区)公安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须经市(州)和县(市、区)外事侨务部门审核盖章。

  (3)台湾省籍考生须经省台办审核盖章。

  (4)体育竞赛优胜者须经市(州)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5)烈士子女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须经户籍所在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7)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须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8)农村独生女须经乡、县(市、区)、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盖章。

  (9)第85条优录材料需军人所属部队团级(包含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87.国家确定的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保康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阳新县和神农架林区等28个国家级贫困地区考生,经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后,有资格参与国家贫困专项计划和省贫困专项计划录取。

  省确定的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等3个省级贫困地区的考生,经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后,有资格参与省贫困专项计划录取。

  国家确定的国家级贫困地区和省确定的省级贫困地区的具有在当地中学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农村户籍考生,经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后,有资格参与省属院校农村考生专项计划录取。

  88.在我省参加录取的外省籍随迁子女,享受教育部统一规定且我省实施的优录加分政策。

  十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9.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90.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调离现工作岗位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4)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报名、志愿、成绩、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9)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0)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91.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