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考试院开展了4个专项行动打击考试作弊,并组织专家对刑法修正案作了解读
从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多项罪名。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醒,想作弊的人可要小心了:请人代考,或者自己帮人当“枪手”,都可能撞在“枪口”上。到时的处罚,远不止“校规处分”、开除那么简单了,轻则处拘役,若属于“组织作弊的”,最高可以判7年有期徒刑。
修正案将起到威慑作用
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屡屡曝出“舞弊门”,如今年江西替考案、去年河南杞县替考案、2008年甘肃天水替考案等,数不胜数。一系列考试舞弊案的发生,是此次刑法修改有关考试作弊条款的一大原因。
近日,市教育考试院组织了有关专家对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考试作弊入刑等规定进行了专门解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梅传强表示,此次,刑法修正案(九)用刑罚这一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对考试作弊予以惩处,将会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以前多是行政处罚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张武举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前,主要是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作弊考生,例如取消作弊考生本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并视情况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相关处分记入诚信档案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
在重庆市,2007年通过的《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也对作弊做出了相关处理规定。比如,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或者组织人员替人参加考试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以前,《刑法》规定了公务员徇私舞弊罪,但该罪的行为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他主体,包括学生并未涉及。对替考、作弊等行为,以前大学一般会按校规处理。
当然,在刑法修正案之前,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的作弊行为,也会由司法机关介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无专门的针对性条款,所以实践中适用罪名也就有所不同。
比如作弊器材提供者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入刑;对于泄题的,多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处罚;对待考试舞弊案中的职务犯罪,多以“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追责。
处罚范围更广力度更大
张武举说,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体现了两大变化。
第一个变化是处罚范围更广。不仅处罚组织作弊、帮助作弊(包括所有为实施作弊而租房租车、发送材料、传输相关物品的行为),还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包括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人)。
除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外,还处罚组织考生家长或老师集体作弊的行为;不仅处罚组织作弊的无业人员,还处罚与作弊团伙相互串通的教育行政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第二个变化是处罚力度加大。对作弊器材的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入刑,但该罪的法定刑仅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修正案将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规定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同时,对于替考的,以往最多是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同样的事情,从11月1日起,则“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市加大打击力度
市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考试作弊,我市近年来也不断加强打击力度。近年来,我市按照教育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重点开展了“打击销售作弊器材”、“打击替考作弊”、“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4个专项行动。
同时,在考试招生多个环节采取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特别是加大对高考舞弊的查处力度,综合治理考试环境,切实维护考试秩序。
“考试公平,关乎到考生的个人命运、社会和谐稳定以及诚信体系的构建。考试作弊行为破坏了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同时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梅传强认为,将考试作弊行为明确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是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是有效治理考试作弊沉疴的必然选择,对于净化考试环境,提升个人诚信度,树立良好社会风气有重大意义。
这些事做不得
出售试题或作弊器材也入刑
那么,修正案实施后,哪些行为会触犯刑法?根据新规,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做了下面这些事就触犯刑法了。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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