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组织领导
57.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招委会)要切实担负起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规范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宣传、公安、监察、保密、无线电、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58.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9.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招委会)、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特别是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工作阶段的相关人员和考生的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考生在报名、采集相关信息和填写、提交相关材料、相应特征信息的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
60.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招委会)、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各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教育部《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集体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招生工作监督机制。严厉打击招生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教育部授权省级组织实施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普通高校组织的单独考试招生及高校专项、强基计划、保送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教育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2024/8/8 11: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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