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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8/9/21 22:35:04 浏览次数:

各区教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教计〔2016〕15号)精神,为做好本市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17年第19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教计〔2016〕15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市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首都特色,主动适应北京“四个中心”城市功能定位和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求,通过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能优势,鼓励学生不断进步;促进高中培养模式转变,构建开放性、多元化、发展性的评价体系;适应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高校招生录取提供重要参考。

  二、基本原则

  (一)育人为本、注重导向。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客观记录、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客观记录和评价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发展状况和突出表现。严格评价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真实可信。

  (三)全面评价、突出重点。全面记录和评价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发展,重点考察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四)过程指导、促进发展。坚持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关注学生成长过程和点滴进步,根据评价情况及时调整教育教学方式,改进对学生的学习指导和发展指导。鼓励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三、评价内容

  (一)思想品德。主要考察学生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表现。重点记录学生参与党团活动、“一十百千工程”、专题教育活动、公益活动与志愿服务等活动的内容、次数、持续时间及收获等。

  (二)学业成就。主要考察学生知识技能、学习能力、学业情感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记录学生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学习内容和成绩,研究性学习表现与成果等。

  (三)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学生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记录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主要结果,学生参与体育运动的习惯、效果,以及自我调控能力、应对困难与挫折的表现等心理健康情况。

  (四)艺术素养。主要考察学生在审美情趣和人文修养等方面的发展情况。重点记录学生在艺术、人文等方面的兴趣和特长,以及参加艺术活动的过程和成果,特别是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方面的表现。

  (五)社会实践。主要考察学生在社会生活中动手操作、体验经历等情况。重点记录学生参加技术课程实习,游学,到社会大课堂实践基地、高校科研院所、博物馆、科技馆、企业、社区等社会场所开展参与实践活动的内容、次数、持续时间及收获等。

  高中学校要基于学生发展的年龄特征,结合教育教学实际,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四、评价程序

  (一)真实记录

  在学生成长过程中,教师要指导学生在“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综评平台”)中及时、客观记录反映学生综合素质主要方面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事实材料。

  (二)公示确认

  学校每学期对计划提交给高校的事实材料和活动记录进行审核,并通过“综评平台”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学校在“综评平台”确认。

  (三)材料应用

  学校指导学生做好成长记录和自我评价,培养学生自我反思、自我管理的良好习惯,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引导学生及时发现和正视自身优缺点,做好生涯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评价方案,依据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真实记录和日常表现,对学生成长过程进行科学分析,改进教育教学,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将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提供给高校招生参考。相关高校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方向,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办法,提前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必须规范、公正。从2020年起,在市属高校探索开展综合素质评价招生改革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五、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成立由教育行政、教育督导、教育科研、教研、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区评价工作。

  (二)完善学校保障。学校要结合办学目标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细化关键指标内容,注重发挥班主任、学科教师、学生成长导师等对学生的指导作用,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学生组织的作用,提高学生评价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三)健全监督机制。建立抽查监督制度,区教委每年抽查学校比例不少于25%;建立申诉制度,学生、家长、教师等如对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内容存有异议,可向学校举报或申诉,学校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举报人或申诉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背诚信的情况,要及时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