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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听力考试考试规则、注意事项、上机操作指南信息汇总
时间:2018/12/11 22:51:11 浏览次数:

2019年高考英语听力考试将于12月15日考试,还有4天。这4天里,要多熟悉机考模拟系统和多多熟悉英语打字外,还有这些考试注意事项以及上机操作指南需要事先弄清楚!下面一起来看!

  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

注: 外语听力考试考前40分钟禁止迟到考生进入备考室。

  (二)成绩计算

  外语听力考试满分30分,取两次听力考试的最高成绩与其他部分试题成绩一同组成外语科目成绩计入高考总分。

  考试规则

  一、考生必须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考点工作秩序。

  二、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配合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身份验证识别。

  三、考生严禁携带无线通讯、电子存储、记忆录像等设备以及学习资料、纸笔等学习用具进入封闭区域。

  四、考生须在指定场次开考前40分钟进入备考室备考,未能按时进入封闭区或备考室的考生视为缺考,不得参加当次考试。

  五、考生须在管理员引导下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上以便核验。

  六、考生不得随意开启、关闭计算机,不得拔掉网线、电源等相关设备,不得故意损坏考试用计算机和其他考场设施。考试过程中如遇系统异常或者计算机故障,须举手示意,等待监考员解决,不得影响其他考生答题。

  七、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八、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提前离场。

  九、考试结束后,考生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十、非考生本人原因无法在考前指定的考位继续完成考试的考生,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转到备用考位或后续场次重新考试。考生完成考试后,因考试系统原因造成答卷数据异常无法评阅的,须服从安排,择日重考。考生不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视为考生主动放弃考试。

  十一、因考生个人原因中途离场不能完成考试的,视为考生主动放弃后续考试。考试结束前,考生主动放弃考试后,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不得离开封闭区。

  注意事项

  (一)考试注意事项

  1、除《准考证》和身份证外,不要带其他任何物品到考点(草稿纸和笔由考点发放);

  2、看清准考证上的考试地点和考试时间;

  3、要在开考前40分钟之前进入备考室,否则视为缺考,不得参加当次考试;

  4、考生必须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5、非考生本人原因无法在考前指定的考位继续完成考试的考生,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转到备用考位或后续场次重新考试。考生不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视为考生主动放弃考试;

  6、考试一题一清,每道题都要在规定时间内作答,没有补答和修改机会;

  7、每道题目备选答案排列顺序随机,不同机位呈现方式不同;

  8、考生可通过网站elst.bjeea.cn下载安装英语听力机考在线体验考试系统;

  9、考生考前要充分熟悉考试流程和答题要领。

  10、考生进入考场后须快速找到自己的座位、佩戴好耳麦(要特别注意耳麦佩戴的正确方法),通过人脸识别(人脸识别30秒不成功时填写准考证号)登录考试系统,等待考试指令。

  11、考生在试音阶段,应根据个人适应音量大小,自主调整系统播放音量,直至合适。

  12、在计算机屏幕显示或播放题目时,考生要快速、认真读题或听题,认真准备答题,并在每道题的规定答题时间内完成答题。

  13、答题过程中或答题结束数据上传时,如果计算机正在处理信息,出现等待界面时要耐心等待,不得喧哗擅自做其他无关操作。

  14、考试过程中如遇系统异常或者计算机故障,需举手示意监考员解决,不可大声叫嚷,影响其他考生答题。

  15、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考试,不交头接耳,不做与考试无关的事。

  (二)几个与考试相关的时间点

  1、考前1小时,考生凭《准考证》进入考点;

  2、考前40分钟之前进入备考室,否则视为缺考,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千万不要迟到;

  (三)考后重要事项时间安排

  1、 12月28日发布第一次高考英语听力机考考试成绩;

  2、第一次考试取得满分成绩的考生将不再安排参加第二次考试;

  上机操作指南

  1.考生按考务指挥人员要求进入指定考场后,进入考场后按要求进入指定座位快速坐下;

  2.考生按考前培训要求,调整坐姿,正确佩戴耳麦;

  3.在系统管理员发出考生登录指令后,考生使用人脸识别或准考证号登录。如下:

  人脸识别登录

  (1)调整坐姿、摄像头使人脸部位能在识别区域能清晰呈现;

  (2)点击“开始”按钮,系统开始人脸识别,识别有效时限为30秒;

  (3)系统人脸识别成功后自动进入系统,考生核对信息,这里以考生人脸识别登录,照片暂不显示为例;

  (4)如信息正确无误,点击“进入”按钮。

  准考证号登录

  (1)如果考生不能通过人脸识别登录,系统将给出识别失败提示;

  (2)考生正确填写自己准考证号登录系统;

  (3)登录成功后,考生核对信息。

  (4)如信息正确无误,点击“进入”按钮。

  4.考生成功登录系统后,进入放音测试环节,此环节主要是让考生自主调节播放音量大小。

  5.点击“播放音频”按钮系统录音播放。考生自主调节放音音量。

  6.如考生能清晰的听到系统播放的语音信息,请点击“清晰”按钮;如不清晰,点“不清晰”按钮,重新调节音量控制按钮,重新播放直至合适。这里以清晰为例。

  7.如考生放音测试成功后,系统自动下载试卷,考试处于准备就绪状态,安静等待系统管理员发出统一考试指令。

  8.考生在作答时,要按照题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题。

  9.最后一道题答题时间到了之后将自动上传考生答题数据。

  10.考生数据上传完成后,请安静等待监考员发出统一离场信息。

  违规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