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将于8月6日至8月30日进行。各在京招生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0号)、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严格程序,规范管理,精心组织,优化服务,强化监督,切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安全、公正、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北京市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高招办”)统一组织招生高校分批次进行。
北京市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包括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录取和师资班、高职单独招生录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录取按本科提前批(A段)、本科提前批(B段)、特殊类型招生志愿、本科普通批、专科提前批和专科普通批顺序依次进行。
北京市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高校要保证网络及通信联络畅通。
二、录取政策
(一)录取原则
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参加不同批次(类型)录取的高校,分别执行不同批次(类型)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高校强基计划招生、“双培计划”“外培计划”(普通类专业)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院校(专业)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使用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简称“特殊类型线”)。
高校须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平行志愿投档时,高校应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电子档案不足时,高校不得拒录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各高校要结合网上录取的特点,严格按照教育部、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录取工作。北京市高招办指导监督高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按照本校招生章程进行招生录取。
(二)录取依据
本科招生高校将统一高考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基本依据,同时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高职(专科)阶段采用“统考+合格性学业水平考试”招生模式,专科录取总成绩由3门统一高考成绩组成。考生合格性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符合高校招生专业的要求方能投档。专科录取时同时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三)照顾对象的录取
1.下列考生,在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下列考生,在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该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招生录取。
4.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5.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8.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9.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同时符合多项高考加分条件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只取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投档。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四)对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一经录取,不得换录。
(六)录取名单备案与录取通知书发放
高校须将在京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北京市高招办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北京市高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后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大学新生应征入伍宣传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七)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
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已录取考生须向高校提供纸介质档案,纸介质档案包括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和考生报名信息表、考生体格检查表等考务档案。纸介质档案由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按报名单位规定的时间到报名单位领取,入学报到时交给招生高校。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必须与纸介质档案相对应部分内容一致。各区高招办负责组织报名单位进行组档。
(八)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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